一、文件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水源保护工作,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作出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重要指示,提出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要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喝上清洁安全的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七大标志性战役”之一,顺应了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意愿,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制定《规定》十分必要。
二、目的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构建水源地保护大格局,集中清理整治“河湖四乱”,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法律法规依据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四、主要内容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域面积、水质状况、供水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二)一级保护区是以取水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二级保护区是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准保护区是根据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外,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而划定,需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的区域;
(三)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重点地段设置防护设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五)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证应急用水,并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实施管理;
(六)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七)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水质标准;
(八)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禁止违规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弃物的船舶、车辆,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禁止大面积种植针叶类等水源涵养能力较低的植物,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使用炸药、毒药、电器捕杀鱼类,禁止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使水质恶化,禁止毁林开垦,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以及挖砂、采石、取土等可能严重影响地下水的活动,禁止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九)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禁止建立墓地,禁止违规使用农药,过量使用化肥;
(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放养畜禽和种植农作物,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禁止旅游、游泳、垂钓、餐饮、露营、野炊、洗涤、体育等娱乐活动;
(十一)本《规定》用于管理保护禄丰市饮用水水源。
五、适用范围
适用于禄丰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水库、坝塘、山泉、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县城及乡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区(地)保护及相关管理。
六、文件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