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水源保护工作,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作出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重要指示,提出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要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喝上清洁安全的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七大标志性战役”之一,顺应了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意愿,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制定《制度》十分必要。
二、目的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构建水源地保护大格局,进一步规范全市小型水库承包经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法律法规依据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四、主要内容
(一)大、中、小型水库划定标准:小(二)型水库库容在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至100万立方米以下;小(一)型水库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中型水库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大(二)型水库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10亿立方米以下;大(一)型水库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上。
(二)水库承包范围:包括水库水域、岸线及水库附属设施;
(三)属于城乡生活用水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的水库一律不得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四)承包方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进行任何建设活动,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五)承包方应当严格遵守《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市全面取缔和禁止网箱肥水养鱼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六)承包方应遵守水利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水库安全运行、防汛及水资源调度等行政行为,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经营、管理、维护所承包水库,不得私自将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和转租;
(八)水库承包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含)。期满重新确定承包方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水库管理较好的原承包方;
(九)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水库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承包剩余时间予以清退承包费;
(十)本《制度》用于规范禄丰市小型水库承包经营行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确保承包任务的完成和水库经营的稳定发展。
五、适用范围
适用于禄丰市辖区内小(一)型、小(二)型水库的承包经营管理。
六、文件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