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禄丰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委第79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管理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以下简称地质公园),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地质遗迹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禄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范围内规划、建设、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地质公园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适度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在地质公园范围内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自觉保护地质公园内的生态环境和地质遗迹。
第五条 涉及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执纪执法、旅游资源开发等市级相关部门、乡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做好地质公园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是地质公园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保护管理地质公园内的生态环境和地质遗迹;
(二)指导、监督地质公园内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
(三)管理地质公园内的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
(四)组织实施地质公园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五)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数据库,对地质遗迹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好分类管理;
(六)组织开展地质公园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防止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被破坏或污染;
(七)加强地质公园日常巡护,制定保护应急预案,发生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地质遗迹、地貌景观破坏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地质公园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地质公园总面积101.44平方公里,分为大洼恐龙山—五台山、恐龙山镇恐龙谷2个独立园区。
大洼恐龙山—五台山园区地质公园边界:
(一)东界:北起凉伞坡村,往南沿双坝塘箐、大坟山箐至老黄田南侧昆楚高速复线;
(二)南界:西起黑龙潭村,沿黑龙潭经石家地公路至石家地,往东沿石家地北侧水渠绕过大龙潭水库至柏木箐村;
(三)西界:北起大鲁支村,往南沿山脊、公路、地埂绕过豆地冲、小村、叽拉大村、四清村、广南屯、阿赖村、大平地,南至沙湾东侧高速公路匝道;
(四)北界:西起大鲁支村,往东南过龙潭水库至凉伞坡村。
恐龙山镇恐龙谷园区地质公园边界:
(一)东界:北起老长箐,沿老刘村经滑石板公路至中山水库,往东绕过沙矣村、公墓,南至小村;
(二)南界:自小村沿山脊往西绕过箐头村、王李村至甘冲,西至绿枝江东侧山腰;
(三)西界:北起下河尾村,往南绕过李珍庄、小栗树、大栗树至绿枝江东侧山腰;
(四)北界:西起下河尾村,往东沿昆楚高速南侧100米至大路村,往南绕过梨树箐、新庄、黄家村,沿武装山南侧山顶至大尖峰,向北至老长箐村。
地质公园的范围界线及各级保护区控制要求,按最新修编发布的总体规划执行,若总体规划修编按地质公园相关规定修改后,新的修编范围由禄丰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损坏地质公园的各种标识、碑石和界标。
第八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科学价值的典型地层、剖面、地质构造;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和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构造侵蚀、溶蚀、剥蚀中山地貌、洞穴等地质景观及古人类遗址;
(四)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护的其它地质遗迹。
第九条 地质遗迹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向地质公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应征求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在指定的路线和范围内才可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条 地质公园使用统一标识,地质公园名称、园区名称,景区、景点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矿、砍伐、倾倒建筑、工业、医疗、生活等垃圾和废弃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污水、污泥、尾矿、矿渣等行为。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十二条 不得在保护区内进行与地质遗迹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工程建设活动;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涉及地质公园保护管理的市级相关部门、乡镇在进行项目审批前应当与地质公园管理部门对接,严禁在地质公园内审批建设与地质公园保护无关的项目。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地质公园内村庄居民点的发展,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地质公园居民点保留区,居民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应当与村镇规划相协调,严禁私搭乱建。
第十四条 地质公园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地质公园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地质公园及景区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地质公园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地质公园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经营活动业务档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向地质公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实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在地质公园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化石采集、影视外景拍摄,开展体育赛事等应当事先向地质公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展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资料依照法律确定其所有权,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公园管理部门提交副本存档。
第四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每年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由地质公园管理部门统筹用于地质科学研究、地质遗迹保护、标识系统的完善和维护、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宣传和导游人才培训等。
第十八条 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以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合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建设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建立标识牌、重要景点地学知识介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识系统和地质博物馆。
第十九条 地质公园的保护、建设、开发、利用,应符合《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及最新修编发布的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对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改的,应当严格按程序报批。地质公园内的各项设施建设方案应事先报地质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地质公园内进行建设(国家重大项目)施工作业时,应遵守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体、植被、地貌、地质遗迹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并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公园内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和其它项目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地质公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列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科研科普及宣传推介
第二十二 条地质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质公园科学研究工作,设立生态保护、资源利用、遗迹研究等方面的科研课题,提高地质、人文、生物资源研究水平。
第二十三 条地质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质公园科普工作方案,开展下列科学普及活动:
(一)普及地质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素养;
(二)加强与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教学实习基地,面向大中专学生、科研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
(三)创新科普教育方式,培育科普项目,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地质科普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 条地质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园区内部设施,加强对外宣传,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主要地质遗迹以及景观(点)设立科学、通俗、直观的中英文对照解说牌;
(二)完善地质公园网站和数据库并定期不定期更新,加强信息交流,强化地质遗迹展示、科普教育、研究平台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地质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下列科研科普展示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一)建立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
(二)建立以普及地质公园和本区域特色地质知识为主、相应面积的地质公园博物馆或陈列馆;
(三)建立适当规模及技术等级的科普影视厅。
第二十六条 做好地质公园网站和数据库建设工作,对外展示地质公园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独特的遗迹风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质公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地质公园内非法从事探矿、采矿、采石、砍伐、取土、挖沙的;
(二)侵占地质公园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
(三)破坏、污染或以其它形式转让被保护的地质遗迹资源的;
(四)擅自采集、挖掘标本和古生物化石的;
(五)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和标识系统的。
第二十八 条对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 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外籍人士、无国籍人士、外籍组织在本地质公园内违反本办法的,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 条本办法由禄丰市地质公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 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3年9月16日至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