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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支持和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解读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3-0816006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16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关于《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支持和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6日


近日,市政府办印发了《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禄政办通〔2023〕32号),为方便广大群众理解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消费稳增长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67号)文件精神,有效解决我市消费市场优质供给不足、消费潜力尚需挖掘、市场主体培育不足等瓶颈问题,在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禄丰实际起草了《若干政策措施》。

二、目的

为加快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调动商贸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发展成为限额以上企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全市商贸经济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稳定增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支持和鼓励发展对象

1.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和个体。

2.列入重点培育对象的限额以下商贸企业。

3.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个体户”。

4.通过“产销分离”“工贸分离”,实现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独立运行,具备达限纳统条件的企业。

(二)达限纳统认定标准

1.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2.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3.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注:企业和个体必须是在禄丰境内注册的商贸企业,实现了“产销分离”“工贸分离”“个转企”的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达到1、2、3项中任意1项即可。(以税务系统申报数据为准)。

(三)支持和鼓励发展方式

1.财政奖补

(1)新达限(入库)

①州级:新达限纳统的商贸企业,给予每户一次奖励5万元(以州级文件为准)。

②市级:对首次达限纳统的企业或个体,正常运行和报数满一年,且下年度继续在库,批发、零售业,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奖励5万元(分两年兑付);住宿餐饮业,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奖励4万元(分两年兑付)。

③对完成“产销分离”“工贸分离”的销售企业在年内成功达限纳统的,除享受以上第1-2项政策外,并由市财政按年销售额(以税务、统计部门审核数据为依据)的万分之七给予补助。

④个体工商户通过专业合作社、企业联盟、股份合作、连锁经营等各种形式,组建为限上商贸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

⑤对大型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运营方,内部商户入库纳统数量≥10户,住宿餐饮业占2/3以上、且达15户及其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多5户,增加奖励2万元。

(2)已达限在库(上台阶奖)

①省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类行业中年销售额(营业额)在全省排名前列,具体按照省、州相关规定执行。

②州级:销售额(营业额)在全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类行业中同比增长15%以上、州内比重排名前5名且下一年在库,给予批发业、零售业每户奖励10万元,住宿业、餐饮业每户奖励5万元(具体按照州相关规定执行)。

③市级:销售额(营业额)在全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类行业中综合考评得分(体量得分50%+增速得分30%+基础台账得分20%)排名前五,且下一年继续在库,批发业、零售业:一等奖1名,奖励6万元;二等奖各2名,各奖励4万元;三等奖各2名,各奖励2万元;住宿业、餐饮业:一等奖1名,奖励3万元;二等奖各2名,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各2名,各奖励1万元。

(注:省、州、市三级奖励中,同时满足的,按最高等级兑现,不重复奖励)

④销售额(营业额)有较大增长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相应奖励:

批发业:销售收入总额达3000万以上、增速达25%以上,奖励2000元;总额达5000万以上、增速达20%以上,奖励5000元;总额达1亿以上、增速达15%以上,奖励1万元。

零售业:销售收入总额达750万以上、增速达25%以上,奖励2000元;总额达2000万以上、增速达20%以上,奖励5000元;总额达5000万以上、增速达15%以上,奖励1万元。

住宿、餐饮业:营业收入总额达300万以上、增速达25%以上,奖励1000元;总额达500万以上、增速达20%以上,奖励3000元;总额达1000万以上、增速达15%以上,奖励5000元。

⑤第③、④项所兑付的奖补资金,企业占70%、统计员占30%;当年完成数低于上年度完成数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促产扩销上台阶奖励。统计员补贴:1200元/年,按照《禄丰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2)税收优惠政策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税收优惠,按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3)政策扶持

①积极争取中央、省、州有关扶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项目、资金和政策,优先安排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②省、州、市出台的刺激消费等各类奖励政策申报、消费券发放、保供企业确定等,重点向市内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近限企业倾斜。

③对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近限企业,优先纳入全市政府采购、政府定点接待、工会会员消费、疗休养等范畴。

④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扩大经营,在资源配置、信贷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扶持和优先安排。

⑤在各级组织的评级创优、资格认定、品牌和商标申报、参加会展等方面,优先推荐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⑥对申请转型升级的个体户,由市市场监管局协同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予以尽快注册。

⑦在市人才市场优先免费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设置招聘专栏,发布招工信息,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

⑧对投资大、经济拉动作用显著、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贡献大的商贸流通企业及在禄丰市设立集中结算地并实现税收汇缴的商贸企业,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4)申报程序奖补兑付

1.达限申报程序:

①乡镇、市级相关部门结合税务部门,建立纳限企业评估档案;

②每月15日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比对筛选拟纳统企业名单;

③市统计局、市商务局确定拟纳统企业名单;

④上限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达限申报材料;

⑤各乡镇将材料汇总上报市统计局复核;

⑥市商务、税务、统计部门签章审核,最后录入国家平台系统。

2.资金奖补申报及兑付程序:

①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市统计局核定名单;市人民政府审定;市财政核拨兑付资金。)以国家统计局确认入库为准,后,市商务局按程序报,涉及资金由。

②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上台阶奖励:由企业提供相关统计联网直报数据、财务数据及纳税凭证资料等;市商务局、市统计局每年年初联合对限上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市人民政府审定;市财政核拨兑付资金。

(五)不予奖励对象

1.已享受各级同类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特别规定的除外)。

2.对已按“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企业(项目),在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经济贡献等指标未达要求前,不再享受本措施。

3.不予享受或追缴扣回奖励补助资金情形:

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

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奖励)资金的;

③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④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⑤欠缴税金的;

⑥在享受奖励资金后,由于人为主观因素,故意注销法人企业或被统计部门认定不符合限额以上企业条件的。

 

原件:《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