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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3-0731002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31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31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实施云南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管理水平,制定了《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需要。

2.为经营者提供更好服务的需要。

3.解决林木采伐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分配采伐限额。禄丰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4.81万立方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十四五”采伐限额,严禁总限额与分项限额的超额度和跨年度使用。

(二)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不同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

(三)严格执行采伐公示制度。林木采伐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保障林木采伐的公开、透明,采伐指标必须公示。

(四)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一是严管天然林;二是放活人工林;三是各乡镇要因地制宜简化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四是及时清理灾害林木;五是切实提高农村烧柴、自用材的办证率;六是进一步加强学校、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管理。

(五)严格指标控制和时限要求。全市人工商品材、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农民自用材的采伐时间要求为:每年1月至8月进行指标分配公示及采伐作业设计审核审查,8月至12月完成采伐及运输,12月20日前完成农村居民生活烧柴的采伐和年度采伐自检自查及上报工作,12月30日前上报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按上述时间要求办理的视为放弃。

(六)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森林采伐整个过程有据可查。

三、森林采伐行政许可条件

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由享有合法经营权的国有林业企业提交采伐申请。

2.符合林木采伐的规定和技术规程,并提交编制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3.具有所需采伐方式的相应采伐限额。

4.不属于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5.其他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书。

2.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

3.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

4.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原件《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