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为切实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完善由垃圾产生者支付处理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符合“排污者付费”的原则。禄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于2010年08月至2011年11月由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而成,于2012年3月10日正式启用运营至今,2019年4月处理规模50m3/d的渗滤液处理站建成投入使用。长期以来,我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及生活垃圾处理费补贴主要靠市级财政资金投入,渠道单一,财政支出压力大。原《禄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方案》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城市管理体制,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我局牵头重新对《禄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方案》进行调整修改,出台了《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案》《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参考了楚雄、曲靖、大理等外地城市的立法经验。
二、制定意义及总体考虑
《通知》的制定,有利于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消除环境污染,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有利于推进我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通知》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市辖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减半征收。对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无法定赡养人(三项应同时具备)的三无市区居民、低保户、烈属、抚恤对象、伤残军人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免收垃圾处理费。
(二)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本方案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三)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途和原则。《方案》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途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按照“排污者付费”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措施,环卫部门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公司(或小区业主委员会)代收费用的,应当支持手续费,手续费双方协商。
(五)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本次修改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按照《禄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拟调收费标准表》标准执行:
1、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1)城市居民户(含社区、小区、单位住宿区、暂住户),按户数,8.00元/户.月;失业人员、抚恤对象、再就业援助对象、享受低保人员4.00元/户.月。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含临时工或驻地人员)4.00元/人.月。
2、生产、经营垃圾处理服务费
(1)餐饮、副食加工及其它加工业按经营面积计收:20㎡以下30.00元/月,21㎡至50㎡50.00元/月,51㎡至100㎡70.00元/月,101㎡至120㎡90.00元/月,超过120㎡以上每增加20㎡每月加收15元,以此类推。
(2)休闲娱乐业(歌舞厅、桌球、棋牌室、酒水吧、茶室、网吧、游戏室、室内游乐园、游乐场等按经营面积计收:20㎡以下20.00元/月,21㎡至50㎡30.00元/月,51㎡至100㎡50.00元/月,101㎡至120㎡60.00元/月,120㎡至200㎡80.00元/月,超过200㎡以上每增加20㎡每月增收10.00元,以此类推。
(3)住宿业(酒店、宾馆、旅社、招待所):酒店(三星以上,不含三星)6.00元/床.月、酒店(三星以下,含三星)4.00元/床.月、非星级酒店、招待所、客栈2.00元/床.月,酒店内KTV、茶室按娱乐业的标准、餐饮部按饮食业标准另行计收。
(4)医院、诊所、学校:医院按床位3.00元/床.月,普通诊所按经营面积2.00元/㎡.月,学校按在校师生数1.00元/师(生).月。医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含临时工)产生的办公垃圾按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标准收取;医院食堂按饮食业标准计收;医疗废弃物处理费另行收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费,列入正常经费支出。
(5)按摩、美容美发、停车场、洗车场、车站、加油站:理发、美容美发3.00元/㎡.月,停车场、洗车场、修理厂2.00元/㎡.月,客运站班车、出租车、公交车其他在市城区营运的车辆大车5.00元/月.辆,小车3.00元/月.辆。
(6)批发、零售业、其他服务业(服装、副食、百货、修理、药品、金融、保险、邮政、通讯营业厅、洗衣店、沐浴场所等)固定门店按经营面积计收:20㎡以下20.00元/月,21㎡至50㎡30.00元/月,51㎡至100㎡50.00元/月,101㎡至120㎡60.00元/月,120㎡至200㎡80.00元/月,200㎡以上每增加20㎡每月增收10.00元,以此类推。
(7)室外临时摊点:水果、饮食摊点5.00至10.00元/日,其他摊点3.00元/日;水果蔬菜批发大车20元,小车10元。
(8)集贸市场:按实际占地面积2.00元/㎡.月,市场内商铺按经营类型另行计收。
(9)单位(个人)临时委托清运处理垃圾或化粪池粪便按量计价:垃圾110.00元/吨、粪便250.00元/吨,需人工自行协商人工工资。
(10)建筑施工工地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施工人数计收4.00元/人.月,由施工单位缴纳。
(11)废品收购点:按经营面积计收50㎡以下2.00元/㎡.月,50㎡以上1.50元/㎡.月。
收费依据:《禄发改字〔2022〕1号》
原来收费标准(2003年核定):1.各单位自购垃圾筒:1.5至2元/日.只;2.环卫站提供垃圾筒:2.3至2.8元/日.只;3.商场流动摊点:0.3至0.5元日;4.水果、蔬菜批发门市或摊点:1至3元/日;5.食馆、屠宰场:1至1.5元/日;6.副食品、卤制品加工门市:0.8至1元/日;7.理发室、文化茶室、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私人诊所、家具加工等:0.3至0.5元/日;8.其他商品销售门市:0.1至0.3元/日;9.无法按上述1-8项收费的:13至18元/吨;10.门前“三包”地段需环卫部门清扫:0.5至1元/月.平方米;11.各单位公厕粪便清运:10至15元/吨;12.厕所及管道疏通:双方协商。
收费依据:《禄丰县物价局禄价字〔1994〕05号》
新旧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对比
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禄发改字〔2022〕1号》) |
旧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禄丰县物价局禄价字〔1994〕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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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1.城市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含社区、小区、单位住宿区、暂住户) |
按户数,8.00元/户.月;失业人员、抚恤对象、再就业援助对象、享受低保人员4.00元/户.月 |
1.各单位自购垃圾筒 |
1.5至2元/日.只 |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
4.00元/人.月(含临时工或驻地人员) |
2.环卫站提供垃圾筒 |
2.3至2.8元/日.只 |
3.餐饮、副食加工及其它加工业垃圾处理服务费 |
按经营面积计收:20㎡以下30.00元/月,21㎡至50㎡50.00元/月,51㎡至100㎡70.00元/月,101㎡至120㎡90.00元/月,超过120㎡以上每增加20㎡每月加收15元,以此类推。 |
3.食馆、屠宰场 |
1至1.5元/日 |
4.副食品、卤制品加工门市 |
0.8至1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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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休闲娱乐业垃圾处理服务费(歌舞厅、桌球、棋牌室、酒水吧、茶室、网吧、游戏室、室内游乐园、游乐场等) |
按经营面积计收:20㎡以下20.00元/月,21㎡至50㎡30.00元/月,51㎡至100㎡50.00元/月,101㎡至120㎡60.00元/月,120㎡至200㎡80.00元/月,超过200㎡以上每增加20㎡每月增收10.00元,以此类推 |
5.理发室、文化茶室、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私人诊所、家具加工等 |
0.3至0.5元/日 |
5.住宿业垃圾处理服务费(酒店、宾馆、旅社、招待所) |
酒店(三星以上,不含三星)6.00元/床.月、酒店(三星以下,含三星)4.00元/床.月、非星级酒店、招待所、客栈2.00元/床.月,酒店内KTV、茶室按娱乐业的标准、餐饮部按饮食业标准另行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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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院、诊所、学校垃圾处理服务费 |
医院按床位3.00元/床.月,普通诊所按经营面积2.00元/㎡.月,学校按在校师生数1.00元/师(生).月。医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含临时工)产生的办公垃圾按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标准收取;医院食堂按饮食业标准计收;医疗废弃物处理费另行收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费,列入正常经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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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摩、美容美发、停车场、洗车场、车站、加油站垃圾处理服务费 |
理发、美容美发3.00元/㎡.月,停车场、洗车场、修理厂2.00元/㎡.月,客运站班车、出租车、公交车其他在市城区营运的车辆大车5.00元/月.辆,小车3.00元/月.辆。 |
6.门前“三包”地段需环卫部门清扫 |
0.5至1元/月.平方米 |
8.批发、零售业、其他服务业垃圾处理服务费(服装、副食、百货、修理、药品、金融、保险、邮政、通讯营业厅、洗衣店、沐浴场所等)固定门店垃圾处理 |
按经营面积计收:20㎡以下20.00元/月,21㎡至50㎡30.00元/月,51㎡至100㎡50.00元/月,101㎡至120㎡60.00元/月,120㎡至200㎡80.00元/月,200㎡以上每增加20㎡每月增收10.00元,以此类推。 |
7.水果、蔬菜批发门市或摊点 |
1至3元/日 |
8.其他商品销售门市 |
0.1至0.3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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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室外临时摊点垃圾处理服务费 |
水果、饮食摊点5.00至10.00元/日,其他摊点3.00元/日;水果蔬菜批发大车20元,小车10元。 |
9.商场流动摊点 |
0.3至0.5元日 |
10.集贸市场垃圾处理服务费 |
按实际占地面积2.00元/㎡.月,市场内商铺按经营类型另行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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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位(个人)临时委托清运处理垃圾或化粪池粪便垃圾处理服务费 |
按量计价:垃圾110.00元/吨、粪便250.00元/吨,需人工自行协商人工工资。 |
10.各单位公厕粪便清运 |
10至15元/吨 |
11.厕所及管道疏通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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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筑施工工地人员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
按施工人数计收4.00元/人.月,由施工单位缴纳。 |
12.无法按上述1-8项收费的 |
13至18元/吨 |
13.废品收购点垃圾处理服务费 |
按经营面积计收50㎡以下2.00元/㎡.月,50㎡以上1.50元/㎡.月。 |
(六)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制度。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和专款使用工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明确了具体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四、创新举措
一是建立了责任明晰的收费管理架构。《方案》对各职责部门分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金山镇人民政府、财政、卫健、税务、商务、供水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城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对征收和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二是建立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