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现将《禄丰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工作,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理有序流动,优化事业单位人才结构,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更好为禄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楚雄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楚人社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下同)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的调配工作。市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政策性、指令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原则;坚持为全市中心工作服务、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个人实际困难原则;坚持纳入用编计划、空编空岗进人原则;坚持市外调入从严掌握、分批次有计划调动原则。
第四条 在坚持第三条调配原则的同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还要做到“五个不准”,即:无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使用通知不准调配,人员身份不符合规定的不准调配,未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同意的不准调配,未经严格考察程序、无规范考察材料的不准调配,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集体讨论同意的不准调配。
第三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组织人社部门可以根据下列情形进行人员调配:
(一)改善干部队伍结构、优化事业单位人才配置进行的人事调整;
(二)调整不适应现聘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满足全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工作任务及重点加强部门的干部人才补充需要;
(四)消化超编安置人员或因单位撤销、合并、缩减编制安置富余人员;
(五)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
第六条 调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素质、资格条件和身体条件。其中:
1.市外调入我市人员:
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以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估认定为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2.市内由乡镇调入市级事业单位人员:
①调入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事业工勤岗位人员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调动,确因工作需要或情况特殊需调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应具备相应岗位的技术资格;
②乡镇履职服务年限须满5年(含试用期,自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起算),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等人员的服务年限不计入事业单位服务年限;
③乡镇事业单位空编率不超过10%。
3.中小学幼儿园和医疗卫生单位事业人员在系统内调配(不含调入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资格条件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中小学幼儿园和医疗卫生单位调入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参照由乡镇调入市级事业单位执行;调出本系统(主要指跨行业调动但未调出市外)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有计划流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②在本系统工作满8年;
③在年度调出人员计划控制数以内(教育系统跨行业调动年度计划控制数为不超过5人,卫生系统年度计划控制数为不超过2人)。
(二)调入单位须有空编、空岗和相应的职数;
(三)一般应在现单位工作满3年(对履职服务年限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按特殊规定或要求执行);
(四)有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具备资格准入条件;
(五)高层次人才及紧缺人才引进,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动:
(一)新录用(聘用)工作试用期未满的;
(二)基层服务年限未满或与用人单位包括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最低履职服务年限未满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追责问责处理,处分期(影响期)未满的;
(五)在现单位工作年限不满3年的(教育卫生系统对履职年限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未达合格以上等次的;
(七)乡镇事业人员空编率超过10%的;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不予调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调配:
(一)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表现得到组织和干部群众充分认可;
(三)在某一领域有专业特长,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及干部本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有重大立功表现或为禄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同一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之间、市级事业单位之间、乡镇事业单位之间工作人员的调配,负责办理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手续。
第十条 市外调入、从乡镇调入市级事业单位、从乡镇调入金山镇辖区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级以上各类人才项目的入选者或人才工程培养对象申请调出市外的,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前还应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章 调配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采取组织考察选调和公开选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组织考察选调为主要途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一次调配3人(含3人)以上的,或调配人数虽不足3人,但申请调动人员或符合调动资格条件与拟选调人数比例达到1:3比例的,应当进行公开选调。有人员调动需求的事业单位需于每年3月前上报本年度调配计划(计划表附后),不上报计划的不得调配。一家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一年内原则上只能申请办理两次人员调配手续。教育系统教师调配工作原则上在暑假、寒假期间办理。
第十二条 公开选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选调计划和选调工作方案。选调单位根据岗位和编制空缺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拟定选调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选调方案应包括选调岗位、人数、资格条件、范围、考试方式等内容。
(二)沟通核准选调方案。选调计划和选调工作方案经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选调单位或选调单位主管部门就选调方案有关内容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沟通,同时向市委编办申请编制使用通知或用编核准意见。选调计划和选调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由选调主管部门发布公开选调公告,并组织报名。
(三)笔试考试。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公告组织笔试考试,每个岗位选调人数与符合条件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达到1:3才能开考。公开选调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如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四)组织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以不低于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任职条件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面试。
(五)考察体检。根据面试结果,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干部考察程序组织开展考察、体检等相关工作,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岗位匹配程度,同时征求调出地纪检监察机关对拟调配人选的意见。
(六)公示。根据考察、体检情况,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确定拟调配人员,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组织考察选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调动岗位及条件,提出拟调动人选。
(二)将拟调动人选有关情况书面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有主管部门的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向市委编办申请编制使用通知或用编核准通知。
(四)商调。
(五)考察拟调配人选。用人单位取得调出单位明确同意调出意见后,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成立考察考核组对拟考察对象开展考察考核,考察考核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岗位匹配度,重点应按照“凡调必审”的要求审核拟调配人选的干部人事档案,同时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调配人选的意见。考察考核需形成书面考察(考核)材料,考察考核组对考察结论负责。考察考核结果良好以上等次、符合拟调岗位需要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确定拟调配人选。
(六)报送选调请示。拟选调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选调请示,说明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拟选调岗位的性质、拟选调人员的数量、拟选调人员的情况等。同时征求调出地纪检监察机关对拟调配人选的意见。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凡市外调入我市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前应当进行体检(县市级以上公立医院),经体检合格的方可调入。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市外的,需经调出单位、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能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复函同意调出。单位业务骨干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出,在审批复函前由调出单位征求市级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六条 调入单位或拟调人员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调入人员请示和市委编办下达的空编使用核准通知和入编制通知(原件);
(二)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拟调配人员情况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三)拟调配人员考察材料(内容包括考察过程,考察对象个人基本情况、德才表现、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廉洁自律情况、考察结论)、本人调配申请、调出单位思想工作鉴定、体检表(市外调入)原件;
(四)商调函和同意回函;
(五)干部调动审批表(一式四份)。
第十七条 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组织调配的,由组织人社部门直接启动相关调配程序,调配前根据情况可征求相关单位党委(党组)及拟调配人选的意见,也可直接讨论决定调配。
第十八条 调配手续办理完毕30日内,调动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原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经原单位所在地县(市)级人社部门鉴证,调入单位与调入人员重新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同时办理变更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台账,到市委编办变更编制管理台账。
第六章 调配纪律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人员调配规定,不得超编制、超岗位职数调配人员,不得放宽人员调配条件。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人员调配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须如实申报调配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单位人员调配资格,已办理调配的人员予以清退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调配的人员,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调配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配,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内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受理有关人员调配的举报、申诉等工作,每年末将人员调配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凡未执行本办法调配的人员一律无效,调入人员一律清退,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内在职机关工勤人员调配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共禄丰市委办公室、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9月24日《关于印发〈禄丰市人事编制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禄办发〔2003〕100号)、中共禄丰市委办公室、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11月10日《关于印发〈禄丰市教育、卫生系统人员调配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禄办发〔2004〕88号)停止执行。省、州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