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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市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JY5323310000101015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1-1012001 公文目录:目录已删除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市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JY5323310000101015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2日


杨正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注销金山镇官场社区老坪山林权登记变更的建议》(第JY53233100001010159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经调查,官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金山镇官场社区邓家村三组沈林学山林权属纠纷具体情况为:1991年6月10日原金山镇官场办事处与四川省岳池县新华乡高岩山村三组沈显军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面积约100余亩,东至引洪沟,南至北箐,西至绵羊龙水库,北至前所山界(按四至界线确定的面积为520亩),1992年1月23日双方到禄丰县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公证书编号为(92)禄证字第22号。承包期限为1991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止。

2002年,官场社区将绵羊龙水库作为本社区大刺科、金家院、白家洼等村小组的人畜饮水水源,同期,官场社区将绵羊龙水库边的老平山果园内的耕地205亩列入了2003年度退耕还林规划,并于2003年3月1日官场社区居委会与本社区邓家村三组沈林学签订了《禄丰县退耕还林还草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编号为457号,经禄丰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及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山林业镇站工作人员会同官场社区人员和沈林学现场踏勘和丈量,将该果园内的4块符合《退耕还林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205亩坡耕地列入《禄丰县2003年退耕还林作业设计》,该片退耕地种植树种为核桃94.5亩,板栗110.5亩,后经乡镇检查验收,成活率达到要求,按有关规定向该户兑现了各项政策补助(其中,2003年至2010年共兑现退耕户各项政策补助42.64万元,2011年-2018年尚有各项政策补助20.5万元被财政收缴)。

2004年12月15日,禄丰县天然林保护及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州林业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依据官场社区居委会与本社区邓家村三组沈林学签订的《禄丰县退耕还林还草承包经营合同书》及《退耕还林条例》。经官场社区申请,金山镇林业站对退耕地实地踏勘,核实四至界线,制图制表,官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章后,并经社区、林业站审核后逐级上报,禄丰县人民政府依据《禄丰县退耕还林(草)合同书》及林权登记申请表,依法依规对沈林学的林权给予了登记,登记编号为禄林证字(2004)第0008532号。禄林证字(2004)0008532号林权证由禄丰县金山镇官场办事处保管、收执。

由于官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本社区邓家村三组沈林学签订的《禄丰县退耕还林还草承包经营合同书》,将原已于1991年承包给四川省岳池县新华乡高岩山村三组沈显军经营至2011年10月1日止的果园内的耕地,又于2003年3月1日签订给沈林学用于退耕还林,故造成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及禄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禄民初字第608号的判决内容。

根据以上情况及事实,沈林学户禄林证字(2004)0008532号林权证书登记的林权,应由官场社区依据禄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禄民初字第608号的判决结果向禄丰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申请依法变更登记相应的林权。

感谢您对林草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

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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