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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市征占用林地活立木异地移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1-100800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08日 发文字号:禄政办通〔2021〕16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市征占用林地活立木异地移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0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禄丰市征占用林地活立木异地移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丰市征占用林地活立木异地移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植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活立木是指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上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木。

第三条鼓励引导全市城镇绿化建设项目将征占用林地拟采伐的林木作为绿化树种使用。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因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需采伐的林木,鼓励林权所有者对有利用价值的树种进行异地移植利用,同时由移植者给予林权所有者适当林木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树木采挖移植应执行国家大树移植技术规程,严格按技术规程操作,提高采挖树木成活率,减少对采挖地森林植被的破坏。

第六条 采挖树木不得破坏树木的原生环境和森林生态系统。

第七条 合法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采挖林地上的其他树木,防止破坏周边植被,把对原生地的生态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八条 采挖移植树木按照林木采伐管理。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有关部门对采挖移植树木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相关部门应加强采挖树木的运输流通管理,严厉打击倒买倒卖采挖树木的现象。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采挖移植树木的,要将合法手续及相关说明在当地村组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做好林业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工作,严防乱占滥用林地和非法采挖移植树木现象。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要强化采挖树木运输、经营管理。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假植的树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树木采挖移植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采挖移植树木的,一律按盗伐、滥伐林木处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活立木移植范围仅限于禄丰市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审批范围,严禁超审批范围以外移植树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禄丰市征占用林地活立木异地移植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