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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州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1-0915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发文字号:禄政办通〔2021〕14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州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打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1〕17号)(以下简称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整治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文件的通知》(楚政办通〔202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迅速做好《决定》的宣传学习

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决定》的宣传,重点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行政审批部门、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对《决定》的学习,并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二、同步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要认真对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云南省保留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版)》《云南省保留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版)》,于9月15日前及时调整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中各部门录入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确保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准确度达100%。事项调整情况将适时抽查检查,并纳入2021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通报和年终考核。

三、严格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按照《决定》要求,凡是未列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各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推动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行为。市政务服务局要完善投资审批中介超市运行规则、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打造公平开放、公正透明、竞争有序、执业规范、便民利企、降本提速、廉洁高效的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络平台。

四、高质量开展专项整治

按照《决定》和《通知》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整治、谁负责”的原则和职能职责,高度重视此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整治,于9月底前克期全面开展自检自查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整治,从严查处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或为特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设定隐性壁垒、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违规行为,坚决清理“红顶中介”,健全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决定》落到实处。专项整治自查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及《禄丰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附件4)《禄丰市技术性服务情况统计表》(附件5)经主要领导签批后,于9月24日前上报市政务服务局(含电子版)汇总上报。同时,此次现场检查工作将下沉至县市,请各部门于9月15日前确定1名联络员报市政务服务局(联系人:王梅芝,电话:6019264,传真:6019248,邮箱:312458065@qq.com)。

附件: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1〕17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整治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67号)

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文件的通知》(楚政办通〔2021〕38号)

4.《禄丰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

5.《禄丰市技术性服务情况统计表》

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政办通〔2021〕14号---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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