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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禄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1-0730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30日 发文字号:禄政发〔2021〕3号 主  题  词: 标      题:关于印发《禄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省州驻禄单位:

《禄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禄丰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履行市人民政府职责,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质量的通知》和《禄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准备,会议组织,会议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决策性的会议,参照本规定执行,各乡镇、各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正确行使权利,全面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常务会议准备充分、组织有序、决策高效、执行有力,确保各项决策依法合规,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奋力推进禄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 会议组成和召开时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武部、禄丰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监察委各1名领导参加会议。

市人民政府副处级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市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全程列席会议;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按照议题要求列席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原则上每月上旬、下旬各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决策事项

第六条 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禄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明确的事项和“三重一大”事项。下列事项必须上会: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及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及市委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等;结合禄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部署工作,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专项发展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

(三)财政预决算(草案)、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草案)、超过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市本级新增财政预算资金支出事项和政府债务增减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深化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全市性重要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五)审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政策文件;

(六)讨论决定向州人民政府或者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议案和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请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或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听取全市安全生产、农业农村、审计、环保督察整改、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森林防火、防汛抗旱、卫生健康、粮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信访等经常性工作情况汇报,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九)讨论和决定召开政府全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事项;

(十)讨论通过目标考核、表扬奖惩等事项;

(十一)研究需提交市委、市人大讨论决定的政府机构设置等事项;

(十二)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或者作出相应决定,并向市委、州政府进行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必须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或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四)市长认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一)属于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者市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通过与有关副市长协调配合可以解决的事项;

(三)由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可以决定的事项;

(四)没有实质性内容、不涉及市人民政府具体权利义务的框架性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

(五)参照上级文件草拟、不涉及“三重一大”问题,拟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事项和其他单项工作;

(六)上级有关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部门和事务性、业务性工作会议的精神传达;

(七)研究还不深不透的事项;

(八)应当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决策,但尚未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的事项;

(九)应当进行法制审查但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市司法局建议不上会讨论的事项;

(十)市长认为不宜上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以下议题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后,必须按照程序报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需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文件和决策事项;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重要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三)全市性重要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四)财政预(决)算草案和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市本级新增财政预算资金支出事项;政府大额债务增减事项;

(五)市长认为需要提请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前准备

第九条 加强会前准备工作。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需经分管领导研究讨论,并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一)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学习贯彻的汇报,承办部门(单位)要同时研究提出我市的贯彻意见;对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应力求情况全面准确,并坚持问题导向,真实反映、深入分析突出矛盾和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二)承办部门(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确保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方案、建议和措施,既精准贯彻上位文件、政策,又紧密结合我市实际,不断提高议题材料的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承办部门(单位)必须事先认真组织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1.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2.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3.涉及对机关事业单位或人员评比达标表彰(表扬)事项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至少征求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委、审计、公安、卫生健康、督查等部门意见;涉及对企业或企业人员的评比表彰的,应征求纪检监察、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税务、环保、审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4.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土地利用规划、产业规划、专题规划制定、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与相关城市总规、土地利用总规、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对照衔接,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5.涉及政府重大投资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须事前征求发改、财政、税务、自然资源、林草、环保、水务、应急、维稳、法制、项目行业主管等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6.涉及重大资产处置方面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须征求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审计、法制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提供政策、文件依据。

7.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须事先征求财政(国资)、税务、自然资源、应急、法制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提供政策、文件依据。

8.涉及旧城改造、棚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必须征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维稳、法制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9.涉及政府融资、举债等方面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须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阅,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金融)、审计、法制、市属国有企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形成一致意见。

10.涉及项目资金安排、资金支出、奖励和补助方面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在做好前期工作调研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科学统筹安排,经市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阅同意后,提交市长专题会议研究。

11.涉及法律、法规或须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决策事项,应先由承办部门(单位)法律顾问或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送市司法局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核;有关部门印制常务会议材料应以市司法局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确定的其他机构审定的材料为准,未经再次审查,不得增加请求事项、添加内容或附件。

12.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事项,要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后方可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时,要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市级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四)承办部门(单位)要根据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议题材料;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有意见分歧的,须对不同意见作出说明、提出工作建议一并报审。

第十条 议题材料收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定期收集(原则上每周一收集),认真审核把关,建立议题库。议题审核除需符合《禄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一)规范填写《议题征集表》(详见附件1):要素填写齐全、规范,审批手续完备,严禁涂改;需有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单位)印章;《议题征集表》填写不认真、不规范的议题,一律退回承办部门(单位)重新填写报送。

(二)完整上报汇报材料(详见附件2):包括议题基本情况、需重点说明的问题和提请会议决策的事项等;提请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送审稿作为附件,起草背景、有关情况说明等其他材料可作为附件;对有关背景、政策依据,讨论、征求意见的过程,需会议决定的事项和请求解决的问题等应明确表述,便于会议决策。汇报材料要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意见明确、条理清楚,内容简洁、文字精练,严格按照行文格式准备,原则上篇幅一般不超过2500字。

(三)严肃草拟会议明确事项(详见附件3):实行“谁申报谁负责、谁草拟谁修改”“力求体现议题精要”为原则,承办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草拟上会议题的要义,精准把握议题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高标准高质量草拟会议明确事项,修改完善、校对后与汇报材料同步送审。

第十一条 议题审核把关。

(一)承办部门(单位)要认真准备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材料,加强对文字表述、政策法规、资金项目、编制机构、报批要素等实质性内容的审核把关,确保议题材料质量。

(二)承办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制定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的合法性审核,出具本部门(单位)和市司法局明确具体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连同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报件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已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的常务会议议题材料,如增加请求事项、添加内容或附件,须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核;原则上不得对议题材料作出实质性修改,如对议题材料有实质性修改,需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

(十八)承办部门(单位)起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对政策性文稿的参照文件、现有规定、创新内容等部分进行注释,确保体例格式规范、标注清晰、表述准确、无文字错漏。

(十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排出议题上会计划、提出会议方案,每次会议一般不超过10个议题。会议方案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初步确定后,由市长综合考虑确定。

第五章 会中决策

第十二条 严格会议程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有关部门补充汇报—部门和单位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监委、市审计局、市司法局与会领导发表意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发表意见—其他政府领导发表意见—市长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发言要突出主题、言简意赅,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要避免草率决策,又要避免议而不决,确保会议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 严肃认真做好汇报工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市长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重要问题不超过10分钟;补充汇报或者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进行说明,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十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要充分听取意见,坚持集体讨论,坚持市长负责制和末位表态制。对重大决策性事项,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程序性议题,原则上在听取主办部门汇报和分管副市长意见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市长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需要表决的议题,到会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进行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会议表决、票决结果应当由主持人当场宣布。除表决事项外,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对其他事项的意见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六条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了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表决。

第六章 会后工作

第十七条 做好会议记录工作。常务会议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录音),会议讨论发言和决策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严谨准确,确保可追溯、可倒查;对讨论发言中的不同意见,也要如实记录。

第十八条 及时拟定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十九条 加大会议决策公开力度。邀请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全程列席、公开报道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涉密和敏感议题除外;常务会议新闻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决定事项适宜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加大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力度。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长汇报,重大事项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定上报、下发的文件,原则上在会后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除会议另有明确要求外,交办事项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反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会议决定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反馈。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严肃会议纪律。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获准。原则上由部门汇报议题的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不得顶替。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的,须向市长请假,其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须向市长请假,获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其所在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常务会议期间不得在会场内接打电话、浏览手机,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打瞌睡,不得无故长时间离开会场,不得随意出入会场和提前离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严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摄像及上网,不得将涉密资料带离会场,不得私自将文件、图片上传互联网。

第二十二条 严肃责任追究,确保会议质量和效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精心组织,确保会前准备充分、会中组织有序、会后高效落实,确保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对因工作不实、把关不严、准备不充分,严重影响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效率的,严肃追责、坚决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市人民政府有关常务会议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禄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征集表

2.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模板及格式要求

3.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明确事项草拟模板及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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