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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1-0330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1年03月30日 发文字号:禄政办发〔2021〕1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4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6号)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大意义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2017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加大生态系统保护,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但总体看,生态保护补偿领域过窄、标准偏低,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和补偿方式单一,主要依靠上级的转移支付和专项基金两种方式,转移支付中以纵向为主,即上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跨行政区域的横向转移支付尚未建立起来,以部门为主导的生态补偿,责任主体不明确,缺乏明确的分工,管理职责交叉,在整治项目与资金投入上难以形成合力,以“项目工程”为主的补偿方式缺乏稳定性。补偿配套制度和技术服务支撑仍然不足,环境产权界定不清,利益主体不明,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尚未建立,我县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还相当滞后,公众参与程度不高,参与的领域窄,对政府环境决策参与较少,“多规合一”规划管理信息平台未建立等,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导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日益凸显。抓住省、州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机遇,建立完善我县公平合理、积极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加快推进禄丰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做好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森林、流域、湿地、耕地等领域的生态补偿工作,发挥转移支付机制的政策效应,提升生态保护补偿效益,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形成符合县情、公平合理、制度完善、运作规范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政府要在生态补偿工作中起主导作用,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理顺生态补偿的纵向与横向以及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促进生态保护社会成本内部化。

(二)统筹协调,共同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落实“多规合一”改革成果、乡村振兴等有机结合,多渠道多形式支持江河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实现重点领域和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共进双赢。

(三)多方参与,合力推进。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立足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因地制宜,将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相结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合力。不断完善现有政策措施,积极推广已有的成功经验,逐步加大补偿力度,由点到线到面,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

四、目标任务

到2021年底,全县森林、湿地、草原、水域、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及其他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跨区域、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起符合县情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五、突出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领域和任务

(一)森林。进一步完善森林分类经营,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公益林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实现公益林补偿和管护全覆盖。切实加强公益林资源保护管理,鼓励公益林区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发展林下经济和开展非木质资源的开发利用,探索与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制度相协调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鼓励供水、供电、生态旅游景点等单位作为森林生态效益的直接受益者,努力创新“水补林”“电补林”“票补林”等补偿方式。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牵头单位:县林草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

(二)草原。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扩大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推动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建设,改善人工饲草地、舍饲棚圈、青贮窖和储草棚等草原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

(三)湿地。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实施,发挥政府在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按照湿地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保障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开展。积极争取湿地保护修复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与管理利用。积极探索开展湿地生态补偿,逐步建立分级负责的多元化补偿机制,争取开展湿地生态补偿的试点工作。在相对平缓的东部罗次片及中部金山、中村、腰站片区,充分利用水利资源丰富的自然条件,挖塘、留洼、退耕还水、调整种植结构等建立湿地生态区,逐步改善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

(四)河流。以金沙江、龙川江、星宿江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大中型水库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加速推进以保持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的生态保护,结合乡村振兴,加大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实施河道生态治理,建立良好水质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因地制宜实施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修复措施。加大乡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投入,支持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建设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

(五)耕地。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机制,降低和消除有害化肥、高毒性农药、有机物污染等危害生态环境的因素,对种植负荷较大的地区耕地推行轮作、推广使用有机肥料、使用低毒性农药等措施保护其应有的生态环境,并注重和防治有机物污染问题。将全县25度以上坡耕地、25度以上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坡耕地和石漠化耕地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还草和我省陡坡地综合治理范围。(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

(六)生态自然保护区。稳定现有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规模,执行好生态补偿标准,实现公益林补偿和管护全覆盖。合理调整公益林建设布局,逐步将各类森林公园和依托森林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的林地纳入各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积极争取、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禁止开发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努力争取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县生态保护补偿。健全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积极落实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区的生态保护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县林草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

六、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一)建立稳定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县财政根据禄丰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通过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盘活财政资金,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保护补偿的预算安排。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我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积极向上争取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做好我县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实施工作。按照“横向整合、集中投入”原则,归并和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推动以“竞争性分配”为核心的分配管理改革,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主体一致,完善生态建设资金预算绩效考评机制和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全县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税务局)

(二)完善生态保护项目库建设工作。各部门要在认真研究吃透上级生态保护政策资金投向的基础上,结合禄丰县实际,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计划走,规划、计划跟着政策走”的要求,积极做好项目编制申报工作,编制出绩效优良、准备充分、符合政策的项目,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补充优势优质项目,一方面争取项目纳入国家和省、州级生态保护资金投入范围,得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债券转贷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县级财政也对绩效优良、准备充分、符合政策的生态保护项目给予资金倾斜。(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

(三)创新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结合上级要求在有条件的区域建立跨县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重要水源地、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受各种污染危害或威胁严重的典型流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试点,采取上级支持一块,县内集中一块的办法建立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上级补助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与县级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整合后,主要用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水产污染整治等流域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

(四)探索市场化、社会化生态保护补偿新模式。加快资源资本化、生态资本化建设,建立水资源取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交易机制,探索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和水权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完善支持政策,搭建协商平台,引导鼓励重大资源开发、主要城市水源地、重点自然旅游景区等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积极探索开展跨界河流上下游、滇中引水等重大跨流域工程调水区和受水区、重要水源地上下游等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对率先达成协议、具备突出生态价值的重点补偿项目争取上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积极探索与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生态保护补偿合作,鼓励通过PPP模式或者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生态建设及环境污染整治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形成补偿主体多元化、补偿方式多样化的资金筹集和投入体系。推动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创新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机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向贫困地区倾斜,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的试点。国家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坡耕地综合整治、水生态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和森林湿地管护补助、沙化石漠化土地封禁补助、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营造林投资补助等补贴向贫困地区倾斜,把生态保护工程实施与易地扶贫搬迁、培育后续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结合起来,创新项目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引导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化为生态保护人员,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业。对在贫困地区开发能源资源的新建设项目采取资金、资产折价量化为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牵头单位:县扶贫办、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搬迁安置办)

(六)健全配套制度体系。根据我县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开展生态系统保护的投入成本与机会成本、生态受益者的收益、生态系统破坏后恢复成本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作为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的基础;建立健全鉴定生态环境受损程度的技术标准,将保护生态环境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丧失发展权的机会成本纳入到生态保护补偿标准计算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或者环境友好型生产经营方式所产生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服务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与核算,将结果作为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的参考和理论上限值,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进一步完善县域生态价值指标计算体系和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大力推动全县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跨地区流域断面水量水质重点监控点位布局和自动监测网络,加强生态资源环境质量功能动态监测与过程性监测,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价值评价及监测评估技术信息化和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化。建立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发布机制。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全县范围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统计局)

(七)创新政策协同机制。抓好国家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新机制的贯彻落实。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气阶梯价格制度,完善污水垃圾处理管理政策,推进排污“费改税”改革,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改革,继续落实完善差别电价政策,落实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等惩罚性价格政策。逐步探索开展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完善有偿使用、投融资机制,培育发展交易平台。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继续推进水权水市场改革。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单位给予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牵头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税务局)

(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研究出台县级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有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等。建立生态保护者权益保护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协商响应机制,做好税收征管服务,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制保障。(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七、认真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目标。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县级重要生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建立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县级协调机制,负责全县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跨行政区域和产业间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县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完善。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补偿,要成立相应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促问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和权责落实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各类受益主体履行生态保护补偿义务,督促生态损害者履行治理修复责任,督促受偿者履行生态保护建设责任。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成效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林草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严肃查处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不当使用等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舆论宣传。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宣传教育力度,使各级领导干部确立提供生态公共产品也是发展的理念,使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以履行义务为荣、以逃避责任为耻,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思想,使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意识深入人心。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公开生态保护补偿信息,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和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各项生态环境执法执行力度,确保环境违法案件下降,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五)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县生态环境发展及保护领导机构,加强全县生态保护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及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各项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推进和落实。

                                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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