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会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县国土资源局按比例返还村组矿山石场所交矿山资金补偿费问题的建议》(第132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2007年8月21日召开的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县采矿权出让收益金上缴州财政10%后,余额按以下比例分配:县财政20%,县国土资源局10%,乡镇财政20%,村委会10%,村小组40%”。该项政策一直执行到2014年底,从2015年开始就未执行。
2017年12月28日,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68号),收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中央40%、省30%、州(市)6%、县(区、市)24%比例分别缴入各级金库。这个是目前所执行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政策。由于县级仅占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的24%,县财政不再分流返还过此块资金。
下一步工作中,我局积极跟县人民政府反映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分配事宜,争取能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社区和矿山所在村小组。
感谢您对禄丰县自然资源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
禄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