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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0-1215002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15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5日


2020年12月11日,禄丰县人民政府印发《禄丰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以下简称《命令》)。现将《命令》内容解读如下:

一、《命令》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十九大关于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理念和要求,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工作,以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不发生群死群伤事件,不发生烧毁林场和村屯现象为目的。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发本《命令》。

二、《命令》的主要内容

1.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解读】:本条提出了《命令》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2.《命令》第一条:“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县为森林高火险期,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2021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为我县森林高火险期。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边缘2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高火险区。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

(二)烤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三)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等野外农事用火;(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五)其他野外违规用火;

(六)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防火区内活动。”

【解读】:本条根据多年来我县的气候特点、资源类型和自然、民俗习惯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全县冬春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的时限。并通过《命令》形式进行公布,提醒林区草原和林草边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不同时段生产、生活中必需的野外用火要求。

【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吸烟、烧纸、烧香;(二)烧蜂、烧山狩猎;(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五)焚烧垃圾;(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3.《命令》第四条:“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严格火源管控,对重点区域实行封山管理,增设检查站点,做到入山路口有人把守,凡进山人员必须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严格使用“防火码”小程序对出入林区人员进行扫码登记,无法扫码地做好纸质登记,禁止火源入山。严格执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即:林区农户100%与村民小组长签订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人员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生产用火100%执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痴呆聋哑精神病等5种特殊人群、70岁以上老人和儿童100%落实责任监护人,对违规用火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解读】:阐明了利用各种形式,严管野外火源,从源头把控,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开展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防止野外违规用火。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原件:禄丰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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