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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0-1211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11日 发文字号:禄政办通〔2020〕40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县属各国有企业,驻禄丰县辖区内的中央、省、州属国有企业:

《禄丰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禄丰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移交乡镇(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对象)管理服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04〕89号)《楚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楚雄州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文件的通知》(楚劳社发〔2009〕16号)《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禄政办通〔2020〕25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整合各级财政补贴和企业改制时筹集的各项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实行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县、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整合原县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管理的县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缴纳的各项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统筹使用,支出不再核算到具体企业和项目。

(二)中央、省、州属及县外国有企业移交给禄丰县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用。

(三)财政补贴收入

1.县属企业改制时确定由同级财政安排或托底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专项资金;

2.各级财政对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补助资金,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补助资金。

(四)利息收入。是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五)捐赠收入。是指企业、单位、个人无偿捐赠的资金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指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用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收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1.退休人员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2.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的基本生活待遇支出

1.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2.遗属供养人员的生活费。

(三)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的管理服务费支出

1.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含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2.对生病住院、因重大或特殊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管理服务对象进行慰问;

3.慰问死亡退休人员亲属,协助亲属办理丧事;

4.重大节日召开座谈会和走访慰问大龄的管理服务对象;

5.用于管理服务工作必要的办公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用日常耗材、宣传材料、管理服务联系卡、表册制作、通用办公设备购置、开展生存认证和走访慰问(含生病住院慰问)等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差旅费支出;但不得用于乡镇(社区)基本建设等不动产权建设或购置、办公场所和活动场所装修、接待费支出。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专(兼)职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经费

1.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支出;

2.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社会保险费支出。

(五)按规定需要移交外县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费,按接收地标准由县社会保险中心支付。

第六条 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原接管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退休(养)人员,按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供的缴费清册数据,由县社会保险中心据实缴纳。

第七条 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的基本生活待遇支付标准:按企业与原县退管中心签订协议明确的生活费金额,由县社会保险中心据实支付。

第八条 乡镇(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支付标准

(一)组织管理服务对象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重大节日召开座谈会,支出金额不超过本乡镇当年管理服务费总额的40%;

(二)看望生病住院的管理服务对象,看望慰问为实物慰问,每人每次控制在100元以内,一年内无论管理服务对象住院几次,只享受一次住院慰问;

(三)慰问死亡退休人员亲属,每位亡故人员亲属慰问金控制在200元左右;

(四)对因重大或特殊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管理服务对象进行看望慰问,每人每年慰问金控制在500元以内;

(五)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大龄的管理服务对象,其中:80周岁—99周岁的管理服务对象,年慰问金控制在300元以内;100岁以上管理服务对象,年慰问金控制在500元以内;

(六)用于管理服务工作必要的办公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拨入乡镇管理服务费总额的20%。

以上(一)和(六)项为限制性支出项目,不得超过最高支出占比,其余四项由各乡镇(社区)根据实际筹集到的专项资金数额,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兼)职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人员经费

(一)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的使用。根据乡镇上年末实际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数,按照1:250的比例,配备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管理服务人数达到250人的乡镇(社区),配备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管理服务人数在10人以上,249人以下的乡镇(社区),配备兼职管理服务人员。配备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的数量,以乡镇上年末实际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总数计算,乡镇在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拟聘用人数及岗位安排计划,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乡镇按有关规定聘用,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二)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补助。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按月计发;聘用的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实行工资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管理服务人数10人—50人的,月补助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51人—100人的,月补助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30%,101人—150人的,月补助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151人—200人的,月补助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0%,201人—249人的,月补助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或临聘人员的,工资定额补助可以发放给个人;属于在职在编人员的,工资定额补助作为乡镇(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统筹使用,不得发放给个人。

(三)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由县级专项资金补助;兼职人员的工资,由乡镇整合公益性岗位补贴、县级专项资金定额补助和其他部门资金进行发放。

(四)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当年社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据实补助乡镇,由乡镇按国家社会保险政策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月为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权利。兼职管理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县级不予补助,由乡镇整合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乡镇自筹和其他部门资金进行解决。

第十条 对乡镇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的管理服务费:根据上年末乡镇实际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数,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拨付到乡镇,其中:每年1月份拨付到50%,7月份拨付到70%,剩余30%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对管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达到管理服务标准的,次年1月前拨付,达不到的按考核办法扣减。考核内容及办法另行制定。

(二)专(兼)职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及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实行按季拨付,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乡镇对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包括管理服务经费和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经费)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乡镇专项资金年末有结余的,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县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由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设专户管理,按照“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的要求,先审批、后列支,严格按资金使用范围列支(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尽可能实现保值增值,资金结余额除按规定预留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其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到期收回的本息全部进入专户。

(二)全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的支付,先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管理的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结余不足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给予保障。

(三)管理服务专项资金是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审批、使用制度;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管理服务费要分别核算,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不得挤占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的管理服务费。

(四)各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县的有关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监管制度,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规范管理和使用各项管理服务专项资金。

(五)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管理服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本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资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