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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0-0720009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20日 发文字号:禄政办通〔2020〕25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县属各国有企业,驻禄丰县辖区内的中央、省、州属国有企业:

《禄丰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和十四届县委第91次常委会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丰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乡镇和村(社区)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20〕11号)精神,顺利推进禄丰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结合禄丰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完善管理服务功能,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提升乡镇和村(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后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禄丰县县属国有企业及驻禄丰县辖区内的中央、省、州属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三)工作目标

2020年6月底前,制定并出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各国有企业加强政策宣传,完成企业退休人员摸底调查、清产核资工作,并制定本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方案;完成州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和人事档案移交工作。2020年8月底前,加强工作调研,按照“一企一策,先易后难,成熟一户移交一户”的原则,完成大部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和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工作,深入开展资产无偿划转和统筹外费用处理等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交接扫尾工作,实现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逐步建立企业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国有企业主体已消失的退休人员,未移交的由现管理单位负责办理移交工作。全力做好服务保障,依法依规确保待遇和权益不受损,确保有序移交、平稳过渡,努力提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交接主体及事项

(一)交接主体

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是移交主体。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接收工作,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是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接收主体。

(二)交接事项

1.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关系交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户籍所在地管理(户籍所在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经书面申请并协商同意的,也可移交至长期居住地进行管理)的原则,由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统一移交到各乡镇(村委会或社区)进行管理。

2.企业退休档案交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按规定规范整理后,统一移交县档案局管理。

3.企业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在核定党费交纳基数、交清转移前应缴党费后,移交给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核后按退休人员管理关系一并转到相关乡镇(村委会或社区)党组织。

4.活动场所交接。驻禄丰中央、省、州属及县属国有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按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后,原则上按照现状及时无偿划转给所在地乡镇(村委会或社区),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工作由县国资委负责指导。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管理服务功能。乡镇(村委会或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管理退休人员人事关系和退休党员组织关系;建立规范统一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电子台账,实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化,为退休人员提供有关咨询、查询服务,办理企业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互助业务;跟踪掌握和上报退休人员生存及流动状况,做好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工作,负责协助死亡退休人员遗属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申报;符合条件的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建立救助帮扶机制,帮助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退休人员解决基本生活诉求问题;组织退休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保证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查阅信息、阅读文件、了解情况、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开展对退休人员走访和节日慰问工作,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办理企业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互助业务。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规模和需求,积极争取县级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加大乡镇(村或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能力,确保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县委组织部门和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

(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有效衔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有关企业和地区要协调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等有关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军转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劳动模范、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及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等特殊退休人员的待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移交工作,暂不能移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统筹研究解决方案,在解决方案出台前按照原渠道解决。

(三)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的乡镇(村委会或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乡镇(村委会或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结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结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国有企业负责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前党费交纳基数核准、接转前应缴党费收缴、党员基本信息梳理汇总等工作。县委组织部门要指导好乡镇(村委会或社区)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党组织移交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要严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收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属地集中统一管理,国有企业及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将档案规范整理后统一移交给县档案局统一管理,档案移交后,县档案局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退休人员移交后新形成或变更的档案材料,由负责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乡镇(村委会或社区)按照规定移交县档案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县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不移交。

(五)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现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按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后,原则上按照现状及时无偿划转给乡镇(村委会或社区)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乡镇(村委会或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国有企业确无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和设施的,乡镇(村委会或社区)不得将活动场所或设施划转作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前置条件,也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多元股东的国有企业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股东所有者权益。国有企业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可在考核时给予支持。乡镇(村委会或社区)负责整合本行政区域内资源,拓宽活动场所保障渠道,完善乡镇(村委会或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

(六)妥善安置职工。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乡镇(村委会或社区)予以优先聘用,国有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采取灵活方式,在尊重本人意愿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分别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严格规范资产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要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照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国有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国有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国有企业按照现行途径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的过渡期办法,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社会化管理实行前或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各类合法保障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在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的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国有企业所在地县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国有企业一次性支付,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为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禄丰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及相关职责明确如下:

组 长:鲁 潜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玉波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正兰 县财政局局长、县国资委主任

张万生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林 雪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档案局局长

陈 文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李浩坤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碧明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张留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周智荣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杨学彬 县民政局局长

汤存华 县医保局局长

李亚晴 县信访局局长

金红文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普金晶 共青团禄丰县委员会书记

李志红 县妇联常务副主席

滕永锋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县国资委),由陈正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严春艳、县人社局张存华、县档案局雷平3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处理。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负责牵头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支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乡镇、村(社区)管理服务经费保障的有关财政政策。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时足额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负责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督促指导县外移交回禄丰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接收和移交;负责制定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加强对乡镇(村委会或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

县档案局:负责指导对拟移交退休人员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并做好档案接收、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企业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指导乡镇(村委会或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负责指导乡镇党委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及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指导相关企业和属地医保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以及有关医疗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企业退休人员户籍的核实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社区职能交接工作,推进并完善社区治理与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常态化的政府向专业服务机构、专业社会工作组织购买服务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完善企业移交活动场所、房屋产权手续,协助县国资委进行活动场所和房产移交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指导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充分利用各种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退休人员特别是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拟移交本乡镇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活动场所的接收和管理服务工作;按照企业退休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管理的原则,积极与移交主体对接,签订相关接收协议;督促指导村委会(社区)履行好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能职责。

县级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要求抓好有关工作落实。

五、工作步骤和交接流程

(一)摸底调查和清产核资(2020年6月30日前)

1.各级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加强政策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摸清底数,详细掌握拟移交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及党员的基本情况。

2.移交地原则按户籍所在地进行移交。为体现以人为本原则,单位在摸底调查时,如遇特殊情况,户籍所在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退休人员要选择长期居住地进行移交的,在禄丰县区域内(含中央、省、州驻禄丰国有企业),由退休人员提出选择移交地的书面申请,经县人社局审批备案后到长期居住地办理移交手续。

3.涉及活动场所和资产移交的驻禄丰中央、省、州属及县属国有企业,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及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4.以上工作完成后,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提出移交申请(后附拟移交人数及其详细情况、拟移交党员人数及其详细情况、拟移交档案册数、拟移交活动场地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移交申请,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申请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汇审,报领导小组同意后,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移交协议(按照州人民政府要求,完成州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人事档案的移交工作,签订移交协议。)

(二)签订交接协议和正式交接(2020年8月30日前)

1.根据与各级国有企业对接情况,及时组织召开禄丰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并适时组织国有企业与乡镇签订属地管理协议。

2.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关系和活动场地移交。县属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管理关系及拟移交的活动场地,由县属国有企业或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原则,与相关乡镇签订移交协议;需要由我县移交到外地的县属国有企业,由县人社局与外地各级政府或部门及时对接签订相关移交协议。县外移交回禄丰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县国资委统筹、县人社局牵头、相关乡镇(村委会或社区)负责接收。

3.档案移交。各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规范整理后,统一移交县档案局管理,分别与由县档案局签订移交协议。在移交档案前应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编目、分类、排序、装订成册。装订后的档案,做到卷面整洁,案卷整齐。县档案局认为档案材料不完善或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并指导其进行补充完善后方可移交。

4.党组织关系转移。各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党员名册,在核定党费交纳基数、交清转移前应缴党费后,与县委组织部签订移交协议,由县委组织部审核后按退休人员管理关系一并转到相关乡镇(村委会或社区)党组织。

5.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应按照人员管理关系、档案、党员组织关系、活动场地分类梳理移交。坚持“一企一策,先易后难,成熟一户移交一户”的原则,不搞一刀切。

(三)交接扫尾和巩固提升(2020年12月31日前)

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交接扫尾工作,深入开展统筹外费用处理等工作,实现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乡镇(村委会或社区)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成员单位、有关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具体人员,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交得稳、接得住、管得好”为目标,加强协同配合,强化督促指导,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细化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交接有清单、管理有规范、服务有内容,努力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压实工作责任。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交接流程,认真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档案移交以及资产无偿划转等具体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乡镇(村委会或社区)管理之前和移交过渡期,按原渠道由国有企业或相关部门负责继续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履行有关职责,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降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应有合法待遇。同时,要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坚决杜绝突击发钱、分光吃净、损公肥私、化公为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做细思想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运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容易接受的各种方式,深入细致地宣传和解释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措施,做深做细做实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退休人员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让退休人员充分了解社会化管理的必要性、优越性,消除退休人员的顾虑凝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落实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积极整合公共资源,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将退休人员由乡镇(村委会或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支出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统筹人社、民政、老龄、卫生、体育、工会等部门在社区建设上的职能和资金,根据各乡镇退休人员规模,原则按1:250的标准聘用适当的专职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专职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月工资按不低于禄丰县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所需服务费,按照实际管理人数每月人均1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纳入预算进行安排。为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费用的资金安全,所需管理服务资金由县人社局社保中心设专户集中统一管理,根据管理服务人数及工作情况按年度向所移交的乡镇(村委会或社区)核拨管理服务费。核拨至乡镇的管理服务费,先从县人社局社保中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出现不足时,由县人社局提出资金支出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再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需要由我县移交到外地的,管理服务费标准与接收地对接商议确定后,先从县人社局社保中心专户垫支,最后根据实际支付额度由县人社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再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他各级国有企业移交给我县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用,按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五)强化督查考核。州人民政府已把县市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并进行社会化管理工作纳入州对县2020年度的政府综合绩效考核,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将乡镇和有关部门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并进行社会化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督查内容,加大督查力度,对不能按要求完成接收工作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推诿扯皮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分析研究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月月底将国企退休人员交接工作调度情况报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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