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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县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成本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0-062000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6月20日 发文字号:禄政办通〔2020〕17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县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成本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新修订的《禄丰县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成本核定暂行办法》已经中共禄丰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丰县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成本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充分调动单位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建立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良性机制,确保政府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断提高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性,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禄丰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履行县本级非税收入征收职责的独立核算的各执行收入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

第三条 非税收入成本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征收依据、范围、标准,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时发生的直接费用。非税收入成本按照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据实核定。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构成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罚没收入;

(三)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出租、出借、承包等)收入;

(四)经营性收入;

(五)其他非税收入。

第五条 非税收入成本的核定办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成本

1.直接成本:是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需的工本费、代收代扣手续费等支出。

2.上缴上级支出:是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管理规定应上解、分成给上级单位的资金。由征收单位提供相关上解文件依据和汇划凭证,财政部门据实核定。

3.人员经费支出:单位为征收或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而聘用,但年初财政部门按人员编制安排预算时未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如年初财政预算已安排该项经费,则相应扣除。

4.取得培训收入时发生的教师酬金、教室租金、资料费、学员食宿费等,由财政部门据实核定。

5.其他支出: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时发生的房屋租金、税金、财政预算未安排的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等,由财政部门据实核定。

6.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其他支出。

(二) 罚没收入的成本

1.直接成本:主要是执法过程中所需的票据、案卷等直接与执法相关的工本费,由部门提供相关支出凭证,财政部门据实核定。

2.执法成本:主要是执法部门因执法需要而聘用、但年初财政部门按人员编制安排预算时未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执法部门因执法行为发生的财政未安排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支出。

3.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其他支出。

(三)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出租、出借、承包等)收入的成本

1.直接成本: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如店面租金)需交纳的相关税金、合同文书、公证费等,由财政部门据实核定。

2.间接费用:由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提供方承担的修缮费用等。

3.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其他支出。

(四)经营收入的成本

经营收入的成本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即取得经营收入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包括下列费用:

1.直接人工费:财政预算未负担的人员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2.直接材料费:为开展经营活动而购进的各种材料费用。

3.管理费:财政预算未安排,但与经营收入相关的公务费、业务费、税金等。

4.其他费用:财政预算未安排的为开展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设备购置费(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5.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其他支出。

上述成本由执收单位提供相关资料,与部门预算编制一起上报财政部门核定,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各执收单位的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根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非税收入目标任务结合各执收单位前 3年的征收情况、政策变化情况,原则上按不低于上年的实际收入数(政策性因素和一次性收入因素剔除)在年初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征收计划一年一定,各执收单位应当根据下达的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确保完成收入计划。年终根据各执收单位完成非税收入征收情况,按本办法安排非税收入成本。

第七条 各项非税收入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州、县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按规定征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的不正当增收、弄虚作假或人为控制非税收入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执法检查时责令补收或追缴的非税收入,不计入当年单位征收计划完成数。

第八条 按照各执收单位完成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基数和超收情况安排非税收入成本。

(一)上年度完成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安排非税收入成本,对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单位按照完不成比例相应扣减次年非税收入成本。

(二)超额完成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数的单位除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安排非税收入成本外,超过部分按以下原则安排非税收入成本。

超征收计划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按超计划数的30%安排非税收入成本;

超征收计划在200 万元以上(含 200万元)400 万元以下的按超计划数的25%安排非税收入成本;

超征收计划在100 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200 万元以下的按超计划数的20%安排非税收入成本;

超征收计划在50 万元以上(含 50万元)100 万元以下的按超计划数的15%安排非税收入成本;

超征收计划在 50 万元以下的按超计划数的 10%安排非税收入成本。

第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垃圾清运费和水亩费两项非税收入管理,按照各乡镇上年度征收入库数在下一年度全额安排各乡镇专项用于环境卫生、垃圾清运成本及农业水利设施维护、人员工资成本支出。

第十条 县殡仪馆和各乡镇收取的殡葬收费和与其有关的经营收入在完税后,扣除相关成本费后,全额安排县殡仪馆和各乡镇用于殡葬管理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出租、出借、承包等)收入,在完税后全额上缴国库,收益分配按《禄丰县行政事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禄丰县人民政府〔2012〕1号公告)执行。

第十二条 各乡镇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各项税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处置费用后,全额逐年安排各乡镇。

第十三条 定向捐赠收入全额安排给接受捐赠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各项非税收入安排给各执收单位的部分在计算安排非税收入成本时相应扣减。

第十五条 以前年度县级出台的非税收入成本返还有关政策和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禄丰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禄丰县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成本核定暂行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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