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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对违规野外用火人员开展法规政策知识培训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0-051900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19日 发文字号:禄政办通〔2020〕13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对违规野外用火人员开展法规政策知识培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禄丰县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令》和《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明确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特别是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但是,进入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以来,由于对森林草原防火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严禁野外用火的监管措施不严,全县野外用火较多、火情频繁,引发了2起一般森林草原火灾。为了扭转野外用火较多、火情频繁不利局面,稳定森林草原防火形势,现将在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对全县违规野外用火人员开展法规政策知识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在野外违规违法用火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监护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草原法实施条例》《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楚雄州森林草原防火特殊人群管理办法》《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宣传片》等。

三、培训组织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培训,可根据实际设一个或多个培训点,县林草局、应急管理局等县级相关单位负责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授课。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在各乡镇集中培训点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具体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由各乡镇自行确定。

五、培训费用

违规野外用火人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自行承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六、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培训规定,凡是在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内违规用火人员一律集中进行培训,以思想教育为主,不能以罚款代替培训,不得私自减少培训时间,不得以其他培训代替违规野外用火人员法规政策知识培训。

(二)要将违规野外用火人员作为负面典型,在各乡镇、全县进行广泛报道,让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有关规定。

(三)在培训期间要严格执行纪律,实行封闭式培训,严禁私自外出,加强安全管理。

(四)要统筹安排好培训人员的食宿,及时督促培训对象按规定缴纳培训费用。

                       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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