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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杨继周对《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解读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0-0326007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禄丰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26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县长杨继周对《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26日


为推进我县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工作,2020年3月23日,禄丰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禄政通〔2020〕8号),为方便相关部门、乡镇和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方案》的相关内容,现将《方案》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2013年7月,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用五年时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随后,省、州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相继制定出台了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禄丰县人民政府编制了《禄丰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年-2017年)》并经禄丰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共禄丰县委、禄丰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29日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长为组长的禄丰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日调整充实了以县长为指挥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作协调指挥部,6月23日,禄丰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计划用5年时间分期分批改造棚户区9897户,其中县城棚户区5500户。2016年6月6日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一期)正式启动,计划拆除1601户,实际完成1599户;2017年9月15日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二期)启动实施,计划拆除1628户,实际完成1616户。

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按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切实改善棚户区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方案》从总则、相关认定原则、征收补偿方式内容原则和程序、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房屋产权调换、附属设施补助和奖励、住房征收的补偿与结算、临街经营性用房和生产加工性用房的补偿与结算、其他、附则十个方面对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作了细化规定。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对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意义、法律依据、项目批准、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征收期限以及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等做了具体明确。

第二部分相关认定原则本章具体明确了土地权属、房屋产权、权利人、户数及人口的认定原则。

本《方案》中认定的人口,对被征收户中的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和退休人员外的安置人口给予一次性3500元/人生活补助。

第三部分征收补偿方式、内容、原则和程序。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其中:临街经营性用房和生产加工性用房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

具体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补偿、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偿、过渡期间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和奖励等四项。

第四部分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

本《方案》明确:征收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评估后确定补偿。

征收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经召开本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无异议后,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后确定补偿。

征收范围内未能提供合法依据,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建(构)筑物、附属物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性质属村集体所有,按照禄丰县城规划区内水田征收补偿标准86040元/亩(129元/㎡)给予补偿。其中:土地安置补助费按照86元/㎡给予土地使用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按照43元/㎡给予村集体一次性货币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房屋及土地的补偿,按照评估价值加上棚改补助和搬迁奖励后给予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单位在县城规划区内自行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商定房屋调换价格并签署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部分房屋产权调换。本《方案》房屋产权调换实行等价值调换,先进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结算。每一户被征收人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安置房的价格由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按程序选定产权调换房屋后,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本次产权调换房屋位于金山镇侏罗纪大道中段金澜半岛西侧南地块公租房小区。产权调换房共5幢219套,建筑总层数11层,为精装修房,三室一厅一厨二卫二阳台户型(带储藏室),建筑面积108.29㎡/套。

选房条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被征收人本次房屋征收拆除后,在禄丰县县城规划区内无合法房屋产权;②被征收人须一次性结清产权调换房屋款项,且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抵押和转让。

选房方式。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先签约的先选。

第六部分附属设施补助和奖励。本《方案》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按被征收人的户数给予一次性移装补助:水表1000元/户,电表100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1000元/套,有线电视450元/户,空调300元/台,光纤100元/户,固定电话100元/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三相电,根据电力部门出具安装使用证明,给予3000元/户的补助。

住房签约搬迁奖。为促进快速签约,本《方案》规定: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分三个时段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签约搬迁奖。第一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住房(不包括简易房、畜厩、仓库、杂物间、生产、经营性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的面积一次性给予300元/㎡的签约搬迁奖;第二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至六十日内(含第六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住房(不包括简易房、畜厩、仓库、杂物间、生产、经营性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的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的签约搬迁奖;第三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六十一日至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住房(不包括简易房、畜厩、仓库、杂物间、生产、经营性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的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签约搬迁奖。对超过第三时段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临街经营性用房和生产加工性用房签约搬迁奖

为促进快速签约,本《方案》规定: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分三个时段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签约搬迁奖。第一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临街经营性用房或生产加工性用房的面积一次性给予300元/㎡的签约搬迁奖,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二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至六十日内(含第六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临街经营性用房或生产加工性用房的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的签约搬迁奖,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三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六十一日至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临街经营性用房或生产加工性用房的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的签约搬迁奖,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超过第三时段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第七部分住房征收的补偿与结算。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搬迁移交房屋及土地的,可以得到以下补偿和补助:

1、被征收住房及土地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评估后确定。

2、棚改补助:被征收房屋、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评估总价的10%。

3、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住房实测面积(不包括简易房、畜厩、仓库、杂物间、生产、经营性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按住房面积计算)14元/㎡。

4、搬迁补偿。按照被征收住房实测面积(不包括简易房、畜厩、仓库、杂物间、生产、经营性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一次性给予35元/㎡/次的搬迁补偿,每户按2次计发。

5、生活补助。被征收户户籍人口3500元/人(被征收人涉及多处房产被征收的,每人仅限享受一次补助;被征收户家庭成员中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或退休人员均不享受生活补助费)。

6、特殊补助。被征收户户籍人口中,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革命伤残军人的,一次性补助10000元/证;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证的残疾人、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一次性补助6000元/证(人)。

7、农机具处置补助。被征收人有承包土地在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范围内,且在2019年度内被征收的,凭金山镇人民政府及社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按1000元/户给予一次性农机具处置补助。

8、家禽、家畜处置补助。针对棚改范围内的规模养殖户,分别对年出栏猪100头、牛20头、羊100只、鸡鸭鹅等禽类1000羽以上的养殖户,由畜牧主管部门出具养殖备案证明,每户给予6000元的家禽、家畜处置补助。

9、价格补贴。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证载产权人和配偶一次性给予5000元/人的价格补贴。

10、购房补贴。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商品住房安置方式的,按照签约时段分别给予相应补贴。即:被征收人在禄丰县县城规划区内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住房(含预售房和二手房),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分三个时段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购房补贴(以房屋腾空并递交产权移交拆除申请书之日为准)。第一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00元/㎡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每户最高不超过本次被征收住房面积的130%;第二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至六十日内(含第六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给予被征收人300元/㎡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每户最高不超过本次被征收住房面积的130%;第三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六十一日至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0元/㎡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每户最高不超过本次被征收住房面积的130%;对超过第三时段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补贴。

本《方案》明确:本次住房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终结产权。具体结算方式分三种,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货币补偿·自主安置根据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移交给征收部门,征收部门把房屋及土地的补偿费用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问题。

被征收住房的补偿费用=房屋及土地评估总价值+棚改补助(评估总价的10%)+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补助和奖励+其他涉及费用

(二)货币补偿·购商品根据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移交给征收部门,征收部门把房屋及土地的补偿费用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住房解决安置问题后,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缴税凭证到征收部门领取购房补贴。

被征收住房的补偿费用=房屋及土地评估总价值+棚改补助(评估总价的10%)+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补助和奖励+其他涉及费用+购房补贴

(三)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等价值调换。根据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将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移交给征收部门,按程序选定产权调换房屋并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后,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一次结清。

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房屋及土地评估总价值+棚改补助(评估总价的10%)+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补助和奖励 +其他涉及费用。

产权调换房屋结算费用=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总价。

第八部分临街经营性用房和生产加工性用房征收的补偿与结算。

临街经营性用房征收的补偿与结算

(一)临街经营性用房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的临街经营性用房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评估后,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自主安置方式征收补偿。

(二)过渡期间经营损失补偿。临街经营性用房过渡期间的经营损失,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临街经营性用房的面积及单价计算,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偿。

(三)搬迁补偿。临街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偿,按照临街经营性用房的面积给予60元/㎡一次性补偿。临街经营性用房属于经营者向被征收人租赁的,搬迁补偿直接补给经营者,由被征收人在兑现征收补偿费用时代为领取,被征收人与经营者的合同关系由被征收人负责与经营者协商解除。

临街经营性用房的补偿费用=临街经营性用房综合评估价(含房屋及土地)+过渡期间经营损失补偿+搬迁补偿+补助和奖励+其他涉及费用

生产加工性用房征收的补偿与结算

(一)生产加工性用房的补偿。本次征收范围内的生产加工性企业的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进行综合评估后,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自主安置方式征收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本次征收范围内的生产加工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搬迁补偿。生产加工性用房的搬迁补偿,按照被征收生产加工性用房的面积给予60元/㎡一次性补偿。

(四)停产补助。针对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家庭作坊,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经审核确认后按5000元/户给予一次性停产补助(本项仅针对家庭作坊)。

生产加工性用房的补偿费用=生产加工性用房综合评估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补助和奖励+其他涉及费用

第九部分其他。对补偿费用兑付、房屋征收相关税费、相关责任、纠纷处理等作进一步明确。

部分附则对其他事宜作补充说明。

原件:  《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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