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禄丰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项目批准文件
禄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禄发改投〔2020〕12号)
第三条 征收主体、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禄丰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禄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禄丰县自然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禄丰县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第四条 征收范围和规模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禄罗公路,南至东昇小康村围墙外,西至东大沟棚改(二期)拆除边界,北至星宿大街道路红线。
其中:东昇小康村、钢套厂住宿楼、供销社住宿区、粮食储备公司、烟草公司住宿区、金山建筑公司住宿楼等小区实施提升改造。
项目规模:本项目占地约449亩,涉及756户。其中:房屋征收拆除478户约50600㎡;提升改造278户约25000㎡。
第五条 征收期限
禄丰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实施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一)协议签订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超过此期限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禄丰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征收。
(二)搬迁交房期限: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采用公开投票方式,按得票多数确定,并予公布。
第七条 紧邻本项目征收范围的其他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若因建设需要,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二章 相关认定原则
第八条 土地的认定
(一)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能提供合法依据的,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依据认定。
(二)未能提供合法依据,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主体房屋用地,由居民小组、社区、乡镇三级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公示无异议后,报禄丰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存在争议的,划定争议范围。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先行认定,争议部分由争议涉及各方在签约期限内协商一致后认定。
第九条 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认定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屋现状与房屋权属登记未发生变化的,按证载内容认定。证载面积大于实测面积的,按证载面积认定;证载面积小于实测面积的,若无违建行为及相关职能部门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按实测面积认定。
(二)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因历史原因形成,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房屋,由居民小组、社区、乡镇三级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公示无异议后,报禄丰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存在争议的,划定争议范围。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先行认定,争议部分由争议涉及各方在签约期限内协商一致后认定。
(四)违法违规的建(构)筑物可不予认定。
第十条 权利人的认定
(一)证载权利人与实际使用人一致的,按证载权利人认定。
(二)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由两个证载权利人协商并出具相关证明后认定。
(三)仅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一证的,按所持证书证载权利人认定。
(四)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材料的,按批准材料认定。不能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材料的,由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居民小组、社区、乡镇三级认定。
(五)房屋发生继承关系的,按法律规定的继承认定。
(六)房屋存在转让行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双方协商并出具相关材料后认定。
第十一条 户数的认定
(一)持有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证齐全,且房屋状况未发生变化的,按一套证一户认定。
(二)无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征收公告》发布前,镇、社区、居民小组三级组织对一宗宅基地批准建设的建筑物认定为一户。
第十二条 人口的认定
(一)本户户籍人口。即本户人口中,与产权人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包括2020年12月31日24时前出生的新生婴儿)。
(二)户口与产权人不在一本户口册上,但与产权人长期生活居住在一起的产权人的父母、继(养)父母,子女、继(养)子女。
(三)因就学、服役原因户籍迁出本地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
(四)服刑原因户籍迁出本地的服刑人员。
第三章 征收补偿方式、内容、原则和程序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等价值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其中:临街经营性用房和生产加工性用房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内容
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补偿、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偿、过渡期间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和奖励等四项。
(一)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补偿,指被征收房屋和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
(二)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偿,指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和搬迁的补偿。
(三)过渡期间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因征收房屋造成的经营(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补助和奖励,指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搬迁、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补偿的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人或合法继承人。
(二)本项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禄丰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在禄丰县人民政府发布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协商无法解决的,由争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土地权属未予认定为个人的,土地补偿归集体经济组织。
(五)房屋产权调换采取先进行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的结算,再由产权人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点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征收程序
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程序为:征收主体按程序制定《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移交给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在约定时限内将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收人(除购房补贴外),由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将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移交给征收部门,并按程序选定产权调换房屋后,征收部门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由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
第四章 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评估后确定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经召开本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无异议后,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后确定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范围内未能提供合法依据,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建(构)筑物、附属物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性质属村集体所有,按照禄丰县城规划区内水田征收补偿标准86040元/亩(129元/㎡)给予补偿。其中:土地安置补助费按照86元/㎡给予土地使用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按照43元/㎡给予村集体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房屋及土地的补偿,按照评估价值加上棚改补助和搬迁奖励后给予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单位在县城规划区内自行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商定房屋调换价格并签署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 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验收标准的房屋作为安置房,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权属同时收回。每一户被征收人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安置房的价格由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按程序选定产权调换房屋后,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本次产权调换房屋位于金山镇侏罗纪大道中段金澜半岛西侧。项目总用地面积29880.53㎡,总建筑面积84535.84㎡,容积率2.50,建筑密度21.24%,绿地率33.52 %。产权调换房共5幢219套,建筑总层数11层,为精装修房,三室一厅一厨二卫二阳台户型(带储藏室),建筑面积108.29㎡/套。
第二十三条 选房条件及方式
(一)选房条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被征收人本次房屋征收拆除后,在禄丰县县城规划区内无合法房屋产权;②被征收人须一次性结清产权调换房屋款项,且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抵押和转让。
(二)选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时间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先签约移交产权的先选;如果签约移交产权时间相同,则采取抽签确定选房顺序。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选房期限内及时选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选房权,由下一顺序选房人进行选房,以此类推。
第六章 附属设施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附属设施补助。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移交产权的,按实有情况给予以下附属设施一次性移装补助:水表1000元/户,电表100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1000元/套,有线电视450元/户,空调300元/台,光纤100元/户,固定电话100元/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三相电,根据电力部门出具安装使用证明,给予3000元/户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住房签约搬迁奖。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搬迁移交房屋及土地的,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分三个时段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签约搬迁奖。第一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住房(不包括简易房、畜厩、仓库、杂物间、生产、经营性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的面积一次性给予300元/㎡的签约搬迁奖;第二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至六十日内(含第六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住房(不包括简易房、畜厩、仓库、杂物间、生产、经营性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的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的签约搬迁奖;第三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六十一日至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住房(不包括简易房、畜厩、仓库、杂物间、生产、经营性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的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的签约搬迁奖。对超过第三时段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临街经营性用房和生产加工性用房签约搬迁奖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搬迁移交房屋及土地的,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分三个时段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签约搬迁奖。第一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临街经营性用房或生产加工性用房的面积一次性给予300元/㎡的签约搬迁奖,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二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至六十日内(含第六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临街经营性用房或生产加工性用房的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的签约搬迁奖,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三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六十一日至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临街经营性用房或生产加工性用房的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的签约搬迁奖,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超过第三时段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第七章 住房征收的补偿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住房征收的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搬迁移交房屋及土地的,可以得到以下相应补偿和补助。
(一)被征收住房及土地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评估后确定补偿。
(二)棚改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评估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棚改补助。
(三)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住房实测面积(不包括简易房、畜厩、仓库、杂物间、生产、经营性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一次性给予14元/㎡/月临时安置补偿。其中:选择货币补偿·自主安置的按24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商品住房的按12个月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12个月计算。
(四)搬迁补偿。按照被征收住房实测面积(不包括简易房、畜厩、仓库、杂物间、生产、经营性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一次性给予35元/㎡/次的搬迁补偿,每户按2次计发。
(五)生活补助。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移交产权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户生活补助3500元/人(被征收人涉及多处房产被征收的,每人仅限享受一次补助;被征收户家庭成员中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或退休人员均不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特殊补助。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能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的,可享受以下特殊补助: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革命伤残军人一次性补助10000元/证。
2.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证的残疾人、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一次性补助6000元/证(人)。
(七)农机具处置补助。被征收人有承包土地在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范围内,且在2019年度内被征收的,凭金山镇人民政府及社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按1000元/户给予一次性农机具处置补助。
(八)家禽、家畜处置补助。针对棚改范围内的规模养殖户,分别对年出栏猪100头、牛20头、羊100只、鸡鸭鹅等禽类1000羽以上的养殖户,由畜牧主管部门出具养殖备案证明,每户给予6000元的家禽、家畜处置补助。
(九)价格补贴。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证载产权人和配偶一次性给予5000元/人的价格补贴。
(十)购房补贴。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商品住房安置方式的,按照签约时段分别给予相应补贴。即:被征收人在禄丰县县城规划区内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住房(含预售房和二手房),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分三个时段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购房补贴(以房屋腾空并递交产权移交拆除申请书之日为准)。第一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00元/㎡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每户最高不超过本次被征收住房面积的130%;第二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至六十日内(含第六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给予被征收人300元/㎡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每户最高不超过本次被征收住房面积的130%;第三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六十一日至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0元/㎡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每户最高不超过本次被征收住房面积的130%;对超过第三时段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补贴。
第二十八条 住房征收补偿费用的结算
本次住房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等价值调换的方式终结产权。具体结算方式分三种,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货币补偿·自主安置。根据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移交给征收部门,征收部门把房屋及土地的补偿费用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问题。
被征收住房的补偿费用=房屋及土地评估总价值+棚改补助(评估总价的10%)+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补助和奖励+其他涉及费用。
(二)货币补偿·购买商品住房。根据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移交给征收部门,征收部门把房屋及土地的补偿费用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住房解决安置问题后,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缴税凭证到征收部门领取购房补贴。
被征收住房的补偿费用=房屋及土地评估总价值+棚改补助(评估总价的10%)+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补助和奖励+其他涉及费用+购房补贴
(三)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等价值调换。根据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将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移交给征收部门,按程序选定产权调换房屋并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后,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一次结清。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房屋及土地评估总价值+棚改补助(评估总价的10%)+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补助和奖励+其他涉及费用。
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费用=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权调换房屋评估总价。
第八章 临街经营性用房和生产加工性用房征收的补偿与结算
第二十九条 临街经营性用房征收的补偿与结算
(一)临街经营性用房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的临街经营性用房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评估后,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自主安置方式征收补偿。即: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移交给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将被征收临街经营性用房的补偿费用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问题。
(二)过渡期间经营损失补偿。临街经营性用房过渡期间的经营损失,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临街经营性用房的面积及单价计算,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偿。
(三)搬迁补偿。临街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偿,按照临街经营性用房的面积给予60元/㎡一次性补偿。临街经营性用房属于经营者向被征收人租赁的,搬迁补偿直接补给经营者,由被征收人在兑现征收补偿费用时代为领取,被征收人与经营者的合同关系由被征收人负责与经营者协商解除。
临街经营性用房的补偿费用=临街经营性用房综合评估价(含房屋及土地)+过渡期间经营损失补偿+搬迁补偿+补助和奖励+其他涉及费用。
第三十条 生产加工性用房征收的补偿与结算
(一)生产加工性用房的补偿。本次征收范围内的生产加工企业的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进行综合评估后,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自主安置方式征收补偿。即: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移交给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将被征收生产加工性用房的补偿费用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问题。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本次征收范围内的生产加工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搬迁补偿。生产加工性用房的搬迁补偿,按照被征收生产加工性用房的面积给予60元/㎡一次性补偿。
(四)停产补助。针对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家庭作坊,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经审核确认后按5000元/户给予一次性停产补助。
生产加工性用房的补偿费用=生产加工性用房综合评估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补助)+搬迁补偿+补助和奖励+其他涉及费用。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由禄丰县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组织兑付征收补偿费用。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相关税费
(一)被征收人用征收补偿款购买房屋,或被征收人通过房屋产权调换取得的安置住房,以及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费用,所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被征收人交付房屋时应自行结清交房前产生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并提供相关交纳证明。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办理,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不予补偿的范围和对象
(一)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及建(构)筑物、附属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
第三十四条 相关责任
(一)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合法抵押权的,由房屋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被征收人不得拆除被征收房屋补偿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若被征收人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搬迁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事故、人身损害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如实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居民小组证明、社区证明、乡镇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
2.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其他相关证件。
(五)被征收人提交的证件必须是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腾空房屋移交产权时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由有关部门注销。
第三十五条 征收纠纷处理
(一)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咨询。被征收人对房地产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禄丰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拒不搬迁的,由禄丰县人民政府依法向禄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涉及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六)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等其他阻碍依法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法律法规对征收纠纷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禄丰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禄丰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由禄丰县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