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2020年2月19日,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禄丰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禄政办通〔2020〕3号),为方便各乡镇各部门和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2008年,省政府制定出台了《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州、县人民政府已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通过单建制度的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但由于原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的筹资分别由个人、集体和政府补贴三个部分组成,而且根据失地程度的不同,个人、集体和政府补贴的标准也不同。原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实施以来,多数县市难以推进,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县也没有按单建制度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目前,试行办法已不符合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也不能很好满足被征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需求,急需对其进行改革完善。
为加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禄丰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办法》从总则、保障范围、参保补助、身份认定、资金监管、组织保障、附则七个方面对禄丰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作了细化规定。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作了明确。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部分保障范围。本《办法》所指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人数、2009年1月1日后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以户为单位家庭人均(按承包人口计算)承包耕地面积少于0.3亩(含)以下的被征地农民,2020年12月31日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户籍在册人员。
但以下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按承包人口计算)实际第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大于0.3亩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征地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承包耕地超过0.3亩以上的;挂靠户口人户分离的以及征地时户籍已迁出或已经亡故的;无土地或人均承包耕地低于0.3亩,但未涉及被征地以及出租、转让、自建房等原因导致土地减少的;征地后按照规定享受移民搬迁等其他有关安置政策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征地的。
第三部分参保补助
关于补助标准。政府对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人员进行参保补助。属于完全失地的,每人每年政府给予参保补助1300元,属于大部分失地的,每人每年政府给予参保补助1000元。补助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政府参保补助;中断缴费的,断保期间不享受政府参保补助。
关于如何给予参保补助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根据被征地农民自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参保缴费补助由县级人社部门直接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未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个人完成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由县人社部门将其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直接记入其个人账户,逐年补助。如果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剩余的参保缴费补助一次性补助记入其个人账户,例:张XX属于大部分失地农民,张XX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了9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则剩余6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即6×1000=6000元)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参保人应领取的待遇标准由县人社部门根据其个人账户累计额等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进行核定。
第二种情况,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人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基础上,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由县人社部门将补助资金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例:张XX属于大部分失地农民,张XX现已经年满60周岁、并且每月已经领取103元养老金,张XX应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即15×1000=15000元),在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后,张XX每月增加的养老金为15000÷139≈107.91元,与原有的103元养老金叠加享受,每月应领取的养老金为103+107.91=210.91元。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参保和计发养老金。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实行先缴费后补助的办法,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
第二种情况: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人员,根据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申请被征地参保补助。
补助方式。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发放给本人。
关于参保补助特殊情形的规定。被征地农民涉及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的,在现役期间或服刑期间不享受政府参保补助,退出现役后或服刑期满符合参保条件的,本人可按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参保补助。参保人在缴费阶段亡故或转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部分不予补助。参保关系转出本县的,自转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政府参保补助。
第四部分身份认定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补助的对象认定方法和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带户口簿、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等材料,向所在村委会(社区)申请并填写《禄丰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禄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申请表》。
(二)村民小组开展评定。由村民小组召开户长会、党员会议进行评议,形成《禄丰县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参保补助评定人员公示名册》并在村民小组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长签字盖章后将《禄丰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禄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申请表》和《禄丰县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参保补助评定人员公示名册》报村委会(社区)。
(三)县、乡镇、村委会(社区)进行“三审”。
1.初审。村委会(社区)对村民小组上报的人员进行初审,审核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2.复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委会(社区)上报的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补助人员资格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分别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复审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禄丰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禄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申请表》、《禄丰县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参保补助复审人员公示名册》及其他申报材料分别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并签署意见。
3.终审。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职责进行审核,对审核有异议的人员,返回乡镇进行重新复审;对无异议的人员,签署意见后将《禄丰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禄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申请表》、《禄丰县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参保补助复审人员公示名册》及其他申报材料返回给各乡镇。
第五部分资金监管
凡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严格按照规定每亩加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在征地过程中,凡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人社部门不予出具社保审核意见,自然资源部门不得报批征地。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参保补助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中列支,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补助申报情况,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资金拨入县级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确保被征地农民政府参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兑现。监察、审计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部分组织保障
县人民政府成立“禄丰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各乡镇要成立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配齐配强经办工作人员,涉及的村委会(社区)要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有序组织实施。
第七部分附则
对其他事宜作补充说明。
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