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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财政局禄丰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禄丰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19-1129010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年11月29日 发文字号:禄财教〔2019〕152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财政局禄丰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禄丰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9日


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经禄丰县财政局、禄丰县教育体育局研究,制定《禄丰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禄丰县财政局 禄丰县教育体育局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丰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387号)、《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教育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楚财教〔2018〕22号)、《禄丰县教育体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禄丰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禄教通〔2019〕45号)精神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及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寄宿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非寄宿学生中的建档立卡学生和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四类学生。根据上级每年下达的补助资金和人数,在优先确保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获得资助后,其余资金再用于资助其他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除外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和送教上门学生不在补助范围。

第二章 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

第三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州、县按照比例分担,禄丰县具体分担比例为:50%、35%、6%、9%。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现行补助标准为:

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1000元/生.学年,初中、特殊教育1250元/生.学年;

非寄宿的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500元/生.学年,初中625元/生.学年,特殊教育1250元/生.学年。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五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按学期下达。每学期初,由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根据中央、省、州各级当年度实际分配下达全县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指标,按照优先考虑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向薄弱贫困乡镇倾斜、总体比例控制的原则,具体测算、分配、下达各学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指标。

第六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指标,根据全县各乡镇经济发展情况,以学校为单位实行按片区分类下达。其中:金山、仁兴、碧城、勤丰、土官片区为一类乡镇学校;广通、一平浪、彩云、和平片区为二类乡镇学校;中村、恐龙山、妥安、黑井、高峰片区为三类乡镇学校。具体比例按中央、省、州各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补助资金情况调控确定。各小学在分配资金指标时要根据乡镇内不同片区经济差异向薄弱贫困的村委会校点倾斜。

第七条 各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和下达指标人数,做好补助对象的评审工作。每学年初,依据《禄丰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学校认定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要求,按程序开展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初,根据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结合实际分配下达各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指标,对符合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补助对象,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补助对象。

第八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实行按月兑现落实,全年按照10个月计发。各学校要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确保补助资金逐月、据实兑现落实到每个受助学生手中。因转学、辍学、走读等不再符合资助政策的,自次月起不得再造册兑现落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第九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滚动使用。每学期初经评审确定的受助学生,中途除增加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人数可组织认定享受补助外,人数减少不再调整补助对象。形成的资金结余或超支,由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在下学期核拨下达补助资金时,按照“结余滚存使用、超支清算找补”的原则进行清算。

第十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一律不得以现金方式进行发放。其中:寄宿学生必须统一通过食堂学生IC 就餐卡转账发放到学生个人;非寄宿的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必须通过转账到学生家长银行储蓄卡发放到学生个人。学生首次办理IC就餐卡由学校用公用经费免费办理,但因学生管理使用不当造成卡遗失、损坏补办IC卡的,可适当收取制卡成本费用,收取的成本费用直接冲减购卡支出。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评定的补助对象和标准发放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严禁虚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寄宿学生人数套取补助资金,严禁扩大(或缩小)补助范围、降低(或提高)补助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截留、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严格实行签领制度。各学校每月根据实际享受补助人数和金额填制《禄丰县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名册》(附件1),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其他人代签。

第十三条 各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零利润”的原则,围绕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为学生提供营养、卫生的食物。各学校要积极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避免学生IC卡资金结余过大。各学校每学期末应对学生IC卡资金结余情况进行清理,并及时把即将毕业离校学生IC卡内未使用完的资金清退给学生。资金清退情况要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实行报账制。各学校应按月向教育系统会计核算工作站提出用款计划,将补助资金预支到各学校报账户,并及时组织造册兑现落实后,根据学生签名的花名册、转账支票存根、进账单或网银支付回单、银行上卡明细清单和食堂充值IC卡明细清单到教育系统会计核算工作站核销。

第十五条 各学校应逐月填制《禄丰县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汇总表》(附件2),将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兑现落实情况上报县教育系统会计核算工作站和资助办,由县教育体育局资助办逐月汇总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各学校应建立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公示制度,在每月生活补助资金兑现落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禄丰县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名册》(附件1)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机制。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县级配套资金,具体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县教育体育局是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组织实施者,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学校是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核实人数、资金兑现、食堂供餐等工作。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转入食堂的不得因学校食堂统一供餐而与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等相互挤占。必须做到单独核算、足额供餐,全部用于学生生活支出。

第十九条 各学校要合理计划、科学制定学生食堂就餐食谱,按食谱供餐,合理控制收支结余。各学校要按周公示供餐食谱,按月公开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确保《禄丰县学生食堂收支公开月报表》(附件3)公开内容的真实、全面、准确。

第二十条 各学校要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的有关要求,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对食堂收支实行单独核算。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种食堂食材、辅料的采购、验收、领用等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登记管理台账,明确、细化管理职责,强化签字确认制度。学校食堂收支按月结算,原则上要做到当月收支平衡。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在学校人流量大、比较醒目的位置设置专门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板报或墙报,供学生和家长观看了解。学校应通过健康教育课、宣传栏、知识讲座、征文和演讲比赛、宣传标语、致家长一封信、手机信息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教育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痕迹档案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下达文件和生活补助发放表册、银行转账凭证、受助学生公示材料及公示照片、公示结果等受助材料以及食谱、财务公开月报表的归档保管工作,并定期装订存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相关档案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要密切配合,定期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管理核算规范,政策执行到位,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处理群众投诉。

第二十四条 严禁将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禄丰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禄财教〔2018〕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禄丰县财政局、禄丰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禄丰县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名册;

2.禄丰县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汇总表;

3.禄丰县学生食堂收支公开月报表。

 

关于对《禄丰县财政局禄丰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禄丰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的解读



附件1-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实施办法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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