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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乱埋乱葬和违规治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以此件为准)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18-0816008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禄政办通〔2018〕59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乱埋乱葬和违规治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以此件为准)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1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 31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禄丰县乱埋乱葬和违规治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丰县乱埋乱葬和违规治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楚办发〔2016〕27号)《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禄政办通〔2017〕84号)精神,深化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习,树立文明、科学、健康的丧葬新风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整治活动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施策、依法治理和教育引导”的原则,以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为目标,以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加快城乡公益性墓地(骨灰安放设施)建设为抓手,切实转变传统丧葬观念,破除丧葬陋俗,弘扬绿色、低碳、文明、节俭殡葬新风,巩固殡葬改革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乡文明水平。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全县“三沿六区”(公路、铁路、河道沿线和住宅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开发建设区、风景旅游区、坝区)视野范围内基本没有乱埋乱葬坟墓、活人墓、超面积坟墓,杜绝遏制违规治丧、私买墓地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全面整治违规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和“三沿六区”视野范围内的乱埋乱葬坟墓。

(二)全县火化区范围内的活人墓和全县各党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州驻禄丰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在职、离退休人员在全县范围内为自己和直系亲属修建的活人墓。

(三)超面积坟墓(自 2013 年 12 月 10 日以来修建的单人墓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超过6平方米的超面积坟墓)。

(四)依法处置擅自建造坟墓(骨灰安放设施)、私自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建造坟墓(骨灰安放设施)、销售坟墓(骨灰格位)的行为。

(五)整治在县城街道、医院、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和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沿街(路)抛撒冥币及乱放鞭炮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

(六)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制造、销售棺材的经营场所。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8月15日至8月20日)。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成立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有关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殡葬改革工作政策、整治动态信息情况,使专项整治工作家喻户晓,改变群众殡葬观念,倡导文明新风。同时,组织人员对整治区域内的坟墓位置、数量、面积、户主和制造、销售棺材的经营场所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并建立台账,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整治工作底数清、任务明。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8年 8月20日至11月30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国土、住建、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作为执法主体。针对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综合治理,由县民政局对明确需迁移拆除的坟墓、需关停整治的棺材经营场所发出迁移拆除和整治公告,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稳妥有序组织墓地、棺材经营场所责任单位和墓主自行整改,具体措施为:

1.2018年 10 月30 日前,对违规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和“三沿六区”视野范围内的乱埋乱葬坟墓、活人墓、超面积坟墓采取去除坟头、石碑、清理地面建筑、已硬化平台等有关附属物并平整土地的方式处理,其中,选择迁移至火化区的坟墓,须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骨灰自行迁移到公墓内安葬并恢复地块原貌;选择迁移至非火化区的坟墓,须于2018年10月30日前将骨灰自行迁移到“三沿六区”范围外非耕地、非林地安葬,鼓励进入公墓安葬。

2.活人墓由责任单位、墓主及其亲属于 2018 年 10 月30日前自行拆除坟墓并恢复地块原貌,其中,全县各党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州驻禄丰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须于 2018年 9 月 30 日前主动带头自行拆除县内为自己和直系亲属修建的活人墓;其他人员须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前,自行拆除火化区内的活人墓。

3.超面积坟墓由责任单位、墓主及其亲属于2018年10月 30 日前自行按照“骨灰墓占地面积不超过 1 平方米,法规允许遗体入土安葬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 4平方米、双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的标准整改,清理地面建筑、已硬化平台等有关附属物并恢复地块原貌。

4.在全县范围内私自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建造坟墓(骨灰安放设施)、销售坟墓(骨灰格位)的单位或个人,须于2018年10月30日前自行整改到位,卖方主动退还购卖墓地费用,买方主动自行清理地面建筑、已硬化平台等有关附属物并恢复地块原貌。

5.全面整治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和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沿街(路)抛撒冥币及乱放鞭炮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

6.火化区内制作或购买的棺材,不分用材和制作(购买)年限,由村委会(社区)主动监督群众于2018年10月30日前自行销毁。

对逾期整治不到位或拒不整治的,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有关执法部门联合依法强制拆除、处罚。

(三)检查巩固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资料、数据汇总,形成总结报告并存档,提出下一步规范殡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县民政局牵头对乱埋乱葬和违规治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并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推广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研究制定规范殡葬行为、加强殡葬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乱埋乱葬和违规治丧整治工作形成常态化。

四、补助、奖励和处理措施

(一)补助措施

1.搬迁到公墓安葬的补助标准:土坟每冢补偿1000元,砖坟每冢补偿1200元,红砂石坟每冢补助1400元,大理石坟每冢补助 1600 元,双合坟墓的搬迁费和平毁费按照上述标准增加80%给予补助。

2.搬迁到“三沿六区”外非耕地、非林地安葬的补助标准:土坟每冢补助 800 元,砖坟每冢补助 1000 元,红砂石坟每冢补助1200元,大理石坟每冢补助1400元,山神碑每块补助100元,双合坟墓的搬迁费和平毁费按照上述标准增加80%给予补助。

3.拆除活人墓的补助标准:砖坟每冢补助 600 元,红砂石坟每冢补助1000元,大理石坟每冢补助1500元,双合坟墓的搬迁费和平毁费按照上述标准增加80%给予补助。

4.其他补助标准:具有禄丰县户籍的夫妻双方,一方亡故后在公墓外土葬,另一方亡故后执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入公墓安葬的,其家属自愿将先亡故人员的遗体(遗骸)取出火化后入公墓进行合葬,清理地面建筑、已硬化平台等有关附属物并恢复地块原貌的,按照土坟每冢1600元、砖坟每冢2000元、红砂石坟每冢2400元、大理石坟每冢2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5.对火化区内自行销毁的棺材每个给予补助600元。

以上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责任单位、墓主或其直系亲属到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通过验收后领取,逾期不整改、销毁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发放任何补助。

(二)奖励措施

2018年 9月 20 日前,责任单位、墓主及其亲属主动将坟墓搬迁或进行平坟处理的给予如下奖励:土坟每冢奖励500元,砖坟每冢奖励 600 元,石坟每冢奖励800 元,双合坟墓按上述奖励标准增加80%奖励,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

(三)处理措施

1.2018年11月1日起,对违规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和“三沿六区”视野范围内的乱埋乱葬坟墓,责任单位、墓主及其亲属未自行拆除或迁走的,视为无主坟墓,由县民政局牵头,有关乡镇和县级部门配合,依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强制拆除。对乱埋乱葬破坏耕地、林地的,由县国土、县林业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对无主坟墓,由坟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按照前述情形依法处理。

2.2018年11月1日起,对需要拆除的活人墓,责任单位、墓主及其亲属未自行拆除的,由县民政局牵头,有关乡镇和县直部门配合,依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强制拆除。

3.2018年11月1日起,责任单位、墓主及其亲属未自行对2013年12月10日以来修建的超面积坟墓进行整改的,由县民政局依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超过1至5平方米(含5平方米坟墓以及坟墓四周已硬化地面和围栏、围墙内的面积)罚款 1000 元,对超过 5至 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坟墓以及坟墓四周已硬化地面和围栏、围墙内的面积)罚款2000元,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含以及坟墓四周已硬化地面和围栏、围墙内的面积)罚款 3000元。

4.2018年11月1日起,对实地勘查明确为擅自建造坟墓(骨灰安放设施),私自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建造坟墓(骨灰安放设施)、销售坟墓(骨灰格位)的单位或个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国土、县林业、县住建、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配合,依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和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沿街(路)抛撒冥币及乱放鞭炮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由县民政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6.对全县范围内违法违规制造、销售棺材的经营场所,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7.全县各党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州驻禄丰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未按时自行开展整治或整治不到位的,将按照《禄丰县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政策法规责任追究办法》从重从严处罚。

对以上整治工作过程中发生阻碍殡葬执法、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同时,享受补助、奖励和接受处罚要客观真实反映情况,并进行严格核查确认后予以兑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禄丰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同时作为禄丰县乱埋乱葬和违规治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要参照县级标准,及时调整工作机构,明确行政主要领导为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将工作任务具体落实到责任领导、乡镇干部和村组干部,实行责任包干,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县直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对乱埋乱葬、违规治丧、违规制作或销售棺材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担当作为,发挥以上率下作用,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治理工作格局。

(二)强化综合治理。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整合殡葬执法主体和执法资源,开展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严厉惩治违背节地生态安葬要求、违规土葬、乱埋乱葬、修建豪华墓和大墓、违规治丧、违规制作和销售棺材等行为。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去世后遗体违规土葬、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对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民政部门和乡镇、村委会(社区)等要及时报请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在整治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工作策略和方法,既确保整治效果,又不激发矛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注重发挥村委会(社区)作用,探索建立基层殡葬信息员制度及殡葬信息源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大对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力度。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及白事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将节地生态安葬纳入乡规民约,弘扬移风易俗新风尚。要依法教育管理好“风水先生”等民间丧葬从业人员,教育他们依法依规从业。同时,要将满足群众基本安葬需求这一重要民生事项摆上议事日程,加快推进殡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短缺等问题。

(三)突出宣传教育。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层层动

员部署,采取新闻媒体报道、印发宣传单、制作固定标语、出动宣传车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法规政策、节地生态安葬理念和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宣传工作要进村入户,把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时间、范围、措施要求和法律法规依据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要教育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引导群众自觉接受、主动参与殡葬改革和专项整治。

(四)发挥带头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移风易俗,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带头做好整治工作。党员干部要积极配合乡镇和部门带头将违规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和“三沿六区”治理范围内的直系亲属坟墓按照要求进行搬迁或平毁;自觉带头拆除活人墓;积极动员身边的亲属、朋友支持专项整治工作,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同时,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带头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丧事报告、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布局,科学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工作考核内容,并严格实施考评。建立健全乱埋乱葬、违规治丧、违规制作和销售棺材督查制度,不定期督查“三沿六区”乱埋乱葬整治情况,县乱埋乱葬和违规治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通报督查情况。

(六)抓好信息报送。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和宣传整治工作先进典型,曝光负面典型和警示案例,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县乱埋乱葬和违规治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乡镇要全面开展排查工作,按照工作步骤认真填写《禄丰县乱埋乱葬和违规治丧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并将填写好的《禄丰县乱埋乱葬和违规治丧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经乡镇行政主要领导审定加盖印章后,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10月 30日和 11 月30 日前报县民政局殡葬管所(联系人:普文芬,联系电话:4122081,电子邮箱:79394687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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