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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18-0725004 公文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是指县、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县、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答复,是否按照规定收取或者减免有关费用;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评议工作由县、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设置群众意见建议、投诉举报信箱和电话、问卷调查、网上评议等形式开展评议。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时间: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中,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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