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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18-0619003 公文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8年06月19日 发文字号:禄政办通〔2018〕55号文字版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9日


 

 

禄政通〔20185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推进禄丰县房地一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 号)《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禄政通〔2012〕76 号)等有关规定,为妥善处理发证中存在的问题,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积极推进”的原则,结合禄丰实际,现就我县开展房地一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禄丰县全县范围内房地一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处理,遵循“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简化办事程序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具体是:

(一)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二)权利人身份合法的原则。

(三)严格控制面积标准的原则。

(四)登记确权的面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原则。

(五)符合禄丰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条件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禄丰县行政区划内的农村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县城城市规划区、县城城郊结合部和乡镇小集镇区域内的房地一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颁证按物权法定原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执行。

三、确权登记的必要条件

(一)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但因继承房屋,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政策性因素搬迁安置和其他符合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二)权利人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法律规定可以享受农村宅基地其他情形除外。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四)根据《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禄政通〔2012〕76号)规定,符合宅基地建设审批申请条件的农户。

(五)房屋已实际建成。

(六)房地一体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

 四、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一)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造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公共设施(沟、路、渠等),不符合土地和村庄规划的。

(三)权属存在争议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依法继承、遗赠的除外)。

(五)原宅基地在征地拆迁中按产权调换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补偿的。

(六)以所有家庭成员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七)不符合禄丰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用地条件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确权

主要分为三类情况进行认定:

(一)有审批手续或已经登记的按审批面积或登记面积依法确权登记。有用地和房屋建设审批手续或已进行过登记,至今未翻建、改建、扩建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审批面积或登记面积认定确权登记。

(二)对 1987 年以前已经建成但无审批手续的按实际面积认定确权。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扩大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经过“三级确认”(见本通知第十部分)按实际使用面积认定确权登记。

(三)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无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全或超面积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三级确认”原则认定。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建成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若符合禄丰县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条件及用地面积标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只有一处宅基地的经“三级确认”后进行确权登记。若符合上述条件,但使用面积超过法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不进行确权。

六、农村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有审批手续的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二)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确定房屋所有权,只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

(三)县城城市规划区、县城城郊结合部和乡镇小集镇的房屋建筑面积确权登记必须按照禄丰县农村房屋建设的要求依法进行补办房屋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内的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四)在同一宗地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以主体房建筑面积为主,其他用房没有经过审批的不计入登记面积;经依法批准的,其他用房按现状进行确权登记。

七、共用宅基地面积确定

在同一宗地内,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权利人的,但实际上产权已进行过划分,按实际使用范围确认,以双方书面协议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须经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签章认定。院场、通道等共同使用的情况除外。

八、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按照《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禄政通〔2012〕7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20 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县城郊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25 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 170 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14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的每户可放宽到200平方米。

(三)以上第 1、2 项以外的坝区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15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5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的每户可放宽到250平方米。

(四)山区、半山区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5 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 210 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150 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 60 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的每户可放宽到300平方米。

(五)对实际占地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的宗地,权籍调查按现状进行测绘,宗地界址线依据批准面积结合实地情况(以主体房屋占地为主)进行确定,编制图件等成果。

九、建筑面积标准

城镇、集镇规划区内,以规划部门批准面积为准;城镇、集镇规划区外,按实测建筑面积经乡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审核后出具相关证明。

十、认定方式和内容

根据宅基地和房屋登记政策,按照当前无权属来源资料的宅基地办证的,需先行补办建房用地审批和房屋建设审批手续才能申请登记。为减少审批环节,方便群众办证,在全县范围内实行“三级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一)认定方式:三级确认,即村组、村委会(社区),乡镇国土所和乡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认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二)适用范围:“三级确认”适用于1987年前全县范围内无审批手续或超面积并且符合本通知确权登记必要条件的宅基地和房屋。

(三)“三级确认”的具体内容:“三级确认”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村组确认,村委会(社区)认可,乡镇国土所和乡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认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三级确认”的结果作为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依据。

(四)“三级确认”认定方法:“三级确认”各级审核认定的内容主要是:

1.村民小组审核认定权利人身份、农户在本村内拥有宅基地情况,权属来源及权属争议,房屋建成年代,并签署同意确权意见。

2.村委会(社区)审核权利人是否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权属来源及纠纷等情况进行确认认定。

3.乡镇国土所审核认定土地是否符合规划,面积是否符合标准,并对房屋建成年代等审核内容进行调查认定。

4.乡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审核认定的内容主要是房屋建设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建设要求,并签署意见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和场所公示1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后最终确认。

(五)“三级确认”认定表填写:“三级审核确认”的所有审核确认内容统一签署在《禄丰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三级确认”审核表》上(详见附件)。

 

 

 

                            禄丰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禄丰县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第2号文字版).doc
禄丰县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第2号图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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