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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企业退休人员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18-0329001 公文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8年03月29日 发文字号:禄政通〔2006〕101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企业退休人员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9日


禄政通〔20061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禄丰县企业退休人员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经县人民政府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年七月一日

 

 



禄丰县企业退休人员乡镇(社区)社会化

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切实推动全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禄丰县县属各类企业及其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退休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对全县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发放,由县退管中心或社区、乡(镇)退管工作站直接进行管理服务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禄丰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退管中心”)是全县行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按照“企业交人、缴费进站、完善手续、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保障生活”的原则,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五条  2006年7月底,全县实现企业退休人员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

居住在县城的退休人员按居住地分片划入(社区)5个劳动保障工作站管理。

对远离城区,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建立社区条件的,应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乡(镇)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要在社区建设和劳动保障工作建设上加大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完善管理服务职能,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为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七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移交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严格接收程序,保证企业退休人员顺利移交。

(一)确定管理服务对象:调查、核实县退管中心划转的在辖区内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与名单是否相符,如有出入应及时与县退管中心联系,并做出相应调整;

(二)审核托管人员个人协议的签订情况:按照接管名单,与管理服务对象逐一见面,核实个人协议的签订情况,了解退休人员对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定和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知程度,告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方式、政策、措施,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三)审核管理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包括接管人员的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退休后居住地、养老金标准、家属子女情况及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乡(镇)和社区后,其人事档案统一暂由县退管中心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直接移交县档案局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县退管中心现已接收的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供养遗属、落实政策人员仍由县退管中心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县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督促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工作人员定岗,管理经费到位,按规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接管工作,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一)乡(镇)和社区应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守则、目标考核、业务培训等各项制度,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加强与管理服务对象的沟通、联系。乡(镇)、社区接收人员后,要及时制作、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做到“一人一卡”,联系卡应注明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机构和办公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为管理服务对象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三)规范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台账,准确登录 相关内容。对所接管的企业退休人员,要及时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和基本信息台账,为退管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纳入乡(镇)、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应当建立的基本台账有:

1.管理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台账

2.来信来访登记台账

3.管理服务对象住院台账及探视慰问台账

4.死亡人员登记台账

5.丧葬抚恤费支付情况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台账

6.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报销登记台账

7.开展各类活动记录;

8.会议记录和其它需要建立的退休人员台账

第十一条  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理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乡(镇)和社区工作人员要定期不定期深入管理服务对象家中和他们交心谈心,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虚心听取他们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调解纠纷、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等。要结合各乡镇、社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各类适合企业退休人员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真正实现“六个老有”的社会化管理目标。

第十二条  坚持走访慰问企业退休人员制度。主要工作是:

(一)对在乡(镇)或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的人员及时进行看望、慰问。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或在县外医院住院的人员由县退管中心负责看望,除金山镇外,在各乡(镇)卫生院住院的人员由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负责看望,经费开支每人每次在30元以内;

(二)对因重大或特殊变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

(三)“敬老节”走访、慰问。主要对辖区内的管理服务对象进行普遍走访或采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慰问;

(四)春节走访、慰问。原则上在春节前组织开展一次座谈慰问活动,给每位企业退休人员寄一封慰问信,对80岁以上高龄的老人和特困人员进行走访,并发给一定数额的慰问金;

(五)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开展专项走访、慰问活动。

第十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生存认证工作。乡(镇)和社区需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管中心的指导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辖区内接管的企业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对已死亡的接管人员应及时进行户口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协助企业退休死亡人员家属处理好丧葬抚恤相关事宜。

(一)接到退休人员去世的报告后,县退管中心和乡(镇)社区工作人员应及时到场,向家属宣传国家的殡葬和抚恤政策,了解掌握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情况;

(二)协助家属办理丧葬仪式;

(三)协助遗属申领丧葬抚恤费、办理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相关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的销户及个人账户余额的退费手续;

(四)将丧事处理和丧葬抚恤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资料,认真整理后,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归入文书档案或人事档案;

(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办死亡退休人员的户口注销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积极动员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并按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有关要求,办理互助金收取、交纳、报销、申领、支付的各项手续。

第十六条  严格财务管理。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全部由县退管中心统一管理、专户储存、统筹安排使用,乡(镇)和社区在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所需经费须先报经县退管中心批准后方可开支,否则不予核销。

第十七条  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共同做好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移交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消除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顾虑,使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积极支持配合好企业退休人员移交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各乡(镇)应加快建立健全“政府规划协调、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推进、其他部门支持协助、企业联动配合、乡(镇)街道(社区)实施落实”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具体明确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企业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衔接有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2日禄丰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禄丰县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禄政通〔2003〕134号文件)同时废止。

 

 



禄丰县企业退休人员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禄政办通〔2006〕101号文字版).doc
禄丰县企业退休人员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禄政办通〔2006〕101号图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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