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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告知书

日期:2024年06月20日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各农(集)贸市场开办者、各经营者发布提醒告知书。

一、各农(集)贸市场开办者、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和竞争行为,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和产品质量安全底线,遵守行业规范,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

三、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员负责市场的计量管理,在农(集)贸市场各出入口及水产、水果等重点区域配置公平秤,建立完善农(集)贸市场计量器具管理台账,对在用公平秤、经营秤登记造册,按时组织强制检定。结合实际需要,配置500克或1000克砝码,对市场内公平秤及经营秤进行每日巡查和督促检查,积极稳妥处置消费者计量诉求及纠纷。各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定期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经营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保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完善“三防”设施,食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卫生健康管理要求。不得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不得售卖野生动物和长江(滇池)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五、各农(集)贸市场开办者、各经营者应当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产品质量法定义务,保证产品质量,落实经营者质量主体责任,不制假、不售假,抵制假冒伪劣等失信违法行为。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使用布袋子、菜篮子、纸制品以及其他可自然降解包装物。

六、各农(集)贸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消费纠纷内部解决机制,快速回应消费者合理诉求,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消费争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消费投诉。

各农(集)贸市场开办者、各场内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当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或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时,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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