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哪些情况不缴纳水资源税?
解答:
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问题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开始后,有哪些新增优惠呢?
解答:
有三个新增优惠:
一是对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是对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20%水资源税;
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问题三:从高确定水资源税税额的情形有哪些?
解答:
一是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
二是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三是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四是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