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各社会团体,中央、省属驻禄各单位:
现将《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楚财会〔202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提升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确保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市财政局将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禄丰市财政局
2024年8月9日
楚财会〔2024〕5号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级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各社会团体,中央、省属驻楚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云财会〔2024〕59号),现将组织开展2024年楚雄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楚各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按照《云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科目指南(以下简称《科目指南》)执行。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类考试。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3.参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会计培训机构(含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5.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取得的学分,在全州范围内当年度有效,具体计量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会计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领军(高端)人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次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五)独立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文章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八)参加主管部门(含单位)、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的面授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每一学时,折算为3学分。
(九)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其学分的折算办法,在课程设置中明确。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原则上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一)由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继续教育,实行“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其中,面授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向州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具体要求为:继续教育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培训合格人员信息表(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统一确定的标准模板)报送至相应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批量导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导入的会计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完成学分登记。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须严格执行通知要求,按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设置课程内容及学分,做好培训档案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登记。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考试和会计类专业会议,同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相关信息后,统一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符合财会〔2018〕10号文件规定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登录“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yn.gov.cn/—在线服务—会计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视同继续教育)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审核登记。
五、继续教育时间
2024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学分登记工作。
六、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一)以面授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申报办理学分登记时需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参训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积极配合做好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以网络培训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申报办理学分登记时,需向州级财政部门报送参训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并配合州级财政部门做好参训学员信息上传。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谁招生、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培训机构对申报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机构和人员,州、县市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或取消所涉及人员的学分登记,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培训机构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继续教育机构综合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监督,做好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讲,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督促用人单位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
(二)及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执行相关要求,严格审核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个人提交证明材料,严守材料审核、信息更新、时限要求,及时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登记工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或调转工作,并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分人员,经查实取消当年继续教育学分。通过继续教育机构开展培训时,应重点关注继续教育机构是否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严格执行通知要求,按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及《专业科目指南》设置课程内容及学分,分行业分重点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层级分类做好培训及档案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附件:云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