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维护适龄儿童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基础教育,巩固“两基”成果,提高民族素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完善国网学籍管理系统和云南省学籍管理系统,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一律招入一年级就读(含未上过学前班的儿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拒绝招收,学生自报到之日起即取得学籍。
二、免、缓、停学
1.适龄儿童因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免、缓、停学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入一年级前办理免、缓学手续。入学取得学籍后一律不予办理免、缓学手续。
2.取得学籍后因病或其它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经医院证明、政府批准,可办理停学。
三、转学
户口在本镇的,校区内转学,学籍将随学生迁移。转入其它校、外域的一般情况不予办理转学手续(户口变更的除外)。
四、休学、免考
(一)休学
1.(1)生病住院、或意外事故受伤,连续缺课二个月,累计缺课三个月的。
(2)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其它慢性疾病的。
2.办理一次休学手续的最长休学时间为一学年,最短为两个月,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应当重新办理休学手续。
3.休学二个月(含二个月)以上的,下学年编入休学时所在年级就读。
4.休学时间不足二个月者,跟班就读。
(二)免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考,成绩不计入教师当年奖惩。
(1)已办理休学手续的。
(2)临考前或考试期间生病住院、意外伤害无法参加考试的;
(3)已按规定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
(4)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
五、办理手续
1.办理有关手续需提供有关单位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如:各级政府开具的证明、监护人申请、县医院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复印件)等。
2.学校、教师不得替代监护人写申请、办手续。
六、处罚
1.不服从学校安排,拒绝接收入学、复学、转入的适龄儿童编班就读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并扣除工资500元。
2.教师强迫、替代监护人办理免学、缓学、休学、停学、免考手续的,经调查核实确凿的,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并扣除工资500元,当年履职考核为不合格。
3.每流失一生经调查核实,属教师原因的扣除工资200元,履职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奖惩按零分计算;属监护人原因的,会同村(居)委会、镇政府做工作,若拒不送子女入学,则按《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七章第41条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直至向法院起诉。
禄丰市金山小学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