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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龙城初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日期:2022年08月19日   作者:龙城中学   来源:教育局办公室    点击:[]

禄丰市龙城初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云南省学生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禄丰市辖区内小学划片招生升入我校、从其他初中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认真落实禄丰市“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免试就近入学”的政策,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少年儿童坚持户籍和实际居住地相结合、划片招生的原则入学,非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少年儿童按照相关政策办理入学,全面实施“阳光入学,均衡分班”,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招生范围:招收西门社区、北门社区、南门社区、董户村社区、惠民路社区及建校时签过协议的南雄户口并居住在南雄社区的小学毕业生;片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适龄少年,居住地或父母务工单位在片区内随父母进城务工(含非公经济经营者)的小学毕业生。禄丰城区户籍外出务工返乡的农民工子女按户籍地在招生片区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

学校要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划片招生内的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条 我校学生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校长负责、教务处统筹、管理和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学校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只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与教学,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学生及学生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为学校提供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并对提供无效或虚假信息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五 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居住在我校划片招生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学校班级人数要小于或等于55人,杜绝大班额。

第六条 新学年开始前,通过实施“阳光入学、均衡分班和教师均衡配置”办法,努力建立科学合理的招生制度和分班机制,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从根本上解决新生入学择校、择班问题,创建健康有序、平等和谐、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办人民满意教育。入学新生须于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于开学后2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新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责令限期办理入学手续,并进行批评教育。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七条 学生只能在一所学校取得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实行送教上门并建立学籍。

第八条 学校应当自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原则上保留第八条的(一)、(二)、(三)、(四)、(五)款纸质档案。

第十条 在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一条 转学

(一)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及时办理转学手续: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2),向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与转入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或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就读;

2.经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方可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3.转出学校同意后,上报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4.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办理接收手续。

(二)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后3周内办理相关手续,每学期中途和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准转学。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学校不可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无正当转学手续的学生。因转出学校或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可能导致学生失学的,转出学校必须接收学生回校继续就读。

(三)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都应当分别在收到转学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可进行强制干预。

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班主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禁止利用休学申请进行变相留级。

学生休学情况,学校应当及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必须出具有国家医疗卫生资质的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当持休学证明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三)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适合的班级进行学习。学生复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网络学籍管理系统中变更。

(四)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学籍被保留的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服刑期满而需要复学的学生。

第十三条 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7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辍学处理。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信息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六条 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或在学生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新。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或被滥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绩优异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生,所获得的校级以上的表彰、奖励及相关材料,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

 

第六章 证书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颁发《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见附件3。《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订购、核准、编号、验印,学校颁发。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任。

学生或其监护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籍的,由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取消该生学籍,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及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籍管理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将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不为接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外国学生入学按照教育部《学生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外国籍学生(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2.中小生学生转学申请表

3.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

 

 

 

 

附件1

 

童、

 

编号( )字第      

     你的孩子(被监护人) 已达到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须于 送其到 办理入学手续。

特此通知

                             金山镇人民政府(公章)

                                                        年

 

 

 

 

 

 

 

 

 

 

 

附件1

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姓  


性    别

身份

证号


民   族


现读年级


学籍号

云南省学籍号:

拟读年级


全国学籍号:

转出学校名称


联系电话


转出学校标识码


转入学校名称


联系电话


家长确认意见

本申请表所列各项属实,家庭确认并支持其转学。

家长(监护人)签 名:

 

年   月  日

监护人姓名


与学生

关系


联系

电话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日

转入学校意见

 

 

 

同意转入 年级

 

经办人

 

年  月  日

       (签  章)

注意事项

1.转学流程:学生和监护人持此表及《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转出学校从国网学籍系统打印)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审核盖章→转入学校在国网学籍系统中上传此表及《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提起转入申请→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2.本表一式2份,转入学校审核盖章后返回1份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依据申请表在省网学籍系统转出该生学籍。

3.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转学手续全部办理完成后,转入学校应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附件3

 

 

 

上一条:禄丰市龙城中学2022年七年级新生“阳光入学、均衡编班和教师均衡配置”的实施方案
下一条:禄丰市龙城中学2022年七年级新生招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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