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23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事项名称】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申请条件】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对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进行转让、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处分之前,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表》 |
2份 |
|
2 |
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
1份 |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024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事项名称】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
|
根据合并(分立)单位数量决定报送数量 |
2 |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缴清税款。
6.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7.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中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5.3—025 停业登记
【事项名称】
停业登记
【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报告。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纳税人存在未缴存税务登记证件 |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1份 |
税务机关封存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5.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6.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7.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8.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9.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5.4—026 复业登记
【事项名称】
复业登记
【申请条件】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2份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6.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5.5—027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申请条件】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设定依据】
《财政部 人社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
【办理材料】
1.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2份 |
|
2 |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
1份 |
查验 |
3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 |
1份 |
查验 |
4 |
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
1份 |
留存备查 |
5 |
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
1份 |
留存备查 |
2.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 |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
1份 |
查验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
1份 |
查验 |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2份 |
|
2 |
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3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 |
1份 |
查验 |
4 |
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
1份 |
留存备查 |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
2份 |
|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2份 |
|
2 |
年金方案复印件 |
1份 |
查验 |
3 |
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复印件 |
1份 |
查验 |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报告可在全国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分别计算。
7.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8.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9.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0.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1.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报告。
12.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个人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时,领取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4.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1.5.6—028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事项名称】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申请条件】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2份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4.奖励单位需将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5.享受此项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需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6.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5.7—029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申请条件】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3.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三条
【办理材料】
1.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选择分期纳税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2份 |
|
2 |
投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3 |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4 |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
1份 |
留存备查 |
5 |
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未完成自然人信息采集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2份 |
|
2.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企业: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
2份 |
|
2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3 |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1份 |
|
4 |
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 |
1份 |
留存备查 |
5 |
企业股权奖励计划 |
1份 |
留存备查 |
6 |
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 |
1份 |
|
7 |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 |
1份 |
留存备查 |
8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
1份 |
留存备查 |
3.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的企业: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
2份 |
|
2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3 |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1份 |
|
4 |
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
1份 |
留存备查 |
5 |
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
1份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企业应于发生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
6.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企业应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
7.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8.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9.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10.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11.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12.纳税人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备案;纳税人享受股权激励或转增股本分期缴税政策期间需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备案。
13.扣缴义务人在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字样。
14.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5.8—030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申请条件】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1.天使投资个人情况报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
2份 |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的纳税人可免于报送 |
2 |
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
1份 |
|
2.合伙创投企业情况报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
2份 |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的纳税人可免于报送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天使投资个人、合伙创投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4.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5.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6.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7.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8.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9.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10.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11.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1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5.9—031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事项名称】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申请条件】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有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上述合伙制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就其核算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
2份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4.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5.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6.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时,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9.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5.10—032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部机构、场所等信息。
【设定依据】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
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发生变化 |
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
1份 |
|
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营业执照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 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
1份 |
|
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
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 机构情况 |
1份 |
|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
1份 |
|
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清册》 |
2份 |
|
2 |
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
1份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包括: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5.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报送的信息包括: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6.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发生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
7.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5.11—033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事项名称】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申请条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 重大变化等情况说明 |
1份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5.12—034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纳税时,或相关税源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税源信息变更和税源信息注销同样适用该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办理材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1份 |
|
2 |
土地证书复印件 |
1份 |
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
2.房产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1份 |
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
|
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复印件 |
1份 |
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
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1份 |
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
|
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
1份 |
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
3.车船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4.印花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5.资源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6.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
查验后退回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或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
1份 |
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
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1份 |
|
7.契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契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
2 |
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资料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3 |
有效身份证明资料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享受契税优惠 |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申报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买卖、房屋互换契税应附送 |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资料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
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8.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
3份 |
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以及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 |
9.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 |
2份 |
|
10.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
2份 |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
2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 |
2份 |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
3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
2份 |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 |
4 |
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 |
2份 |
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
5 |
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报送,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况报送 |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房地产销售明细表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需要进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的纳税人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 |
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
1份 |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11.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
1份 |
|
12.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 |
2份 |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
2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
2份 |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
3 |
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13.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14.烟叶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烟叶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土地增值税清算、契税税源信息报告办理时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其他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应逐一申报全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明细信息,地理位置、不动产权证号、宗地号、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不相同的土地,分别进行土地税源明细报告。
6.房产税源明细信息包括从价和从租,在申报从租计征税源信息之前,必须申报从价计征税源信息。同一产权证涉及多个房产的,应分别进行税源明细申报。
7.纳税人的土地、房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报税源变更明细信息,具体情形包括:
(1)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如出售、分割、赠与、继承等。
(2)减免税信息发生变化的。
(3)土地纳税等级或税额标准发生变化的,房产原值或租金发生变化的。
(4)面积、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5)其他导致税源信息变化的情形。
8.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首次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需要填报《车船税税源明细表》,报告全部车辆、船舶的税源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可不再报告。
9.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10.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11.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
12.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13.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14.纳税人在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环境保护税基础税源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基础税源信息未发生变化,可不再报告,发生变化时,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15.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1.5.13—035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事项名称】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申请条件】
被调查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财务、经营等第一手数据,为国家推进税制改革和研究制定财税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范围包括:税收资料调查企业数据采集、企业集团数据采集、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等。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材料】
1.报送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的企业: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 |
1份 |
|
2.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集团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税收调查数据的企业: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 |
1份 |
|
2 |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税收调查表》 |
1份 |
|
3.经税务机关认定为税收调查数据采集,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税收调查数据的企业: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XXB信息表)》 |
1份 |
|
2 |
《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B0企业表)》 |
1份 |
|
3 |
《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B1货物劳务表)》 |
1份 |
|
4 |
《调查问卷》 |
1份 |
|
4.经税务机关认定为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税收调查数据的企业: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XXB表)》 |
1份 |
|
2 |
《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B1表)》 |
1份 |
|
3 |
《重点税源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B2表)》 |
1份 |
|
4 |
《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B3表)》 |
1份 |
|
5 |
《重点税源企业景气调查问卷(季报)表(B4表)》 |
1份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收调查企业数据采集是指税收调查企业认定后需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税收调查数据,反映分户基本信息。
5.企业集团数据采集是指经认定为企业集团的纳税人需要每年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税收调查数据。
6.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是指经认定为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人需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数据,形成信息表、税收表、财务表(季报)、主要产品用于税收表、调查问卷(季报)等五种报表资料。
7.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是指每年度5月底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就成品油消费税税目采集消费税纳税人信息和消费税货物信息,便于总局对全国消费税涉税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供各级税务局做消费税纳税评估、税收核查等应用,以便及时掌握消费税税源变化情况,评估分析消费税税收政策执行效应,为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提供数据支持。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