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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日期:2023年05月0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

33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现将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

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

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附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中

新增“电子烟”子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
  三、符合3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应当按规定填报《消费

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子烟行业生

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

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的附注1同时废止。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33号公告和本

公告的规定,对相关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及时为其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特此公告
  
 

 

上一条: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下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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