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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登记​办理指南

日期:2023年06月08日   作者:治安大队   来源:治安大队    点击:[]

暂住登记办理指南

 

一、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暂住5日以上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住所证明。

 

二、未及时在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补办暂住登记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2.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3.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4.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5.工商营业执照 (申报人需为法定代表人);

6.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材料。

(注:1、提交以上材料之一即可:2.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起始时间为以上证明材料料记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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