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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行政处罚摘要

日期:2023年06月3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行政处罚摘要

一、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设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城市道路行为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单据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追责依据:

1、部门规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号)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2号)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共性责任。

六、监督方式: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4122677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878—4127268。

2、信函投诉: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32号,邮政编651299;电子邮箱:lfxcgj@163.com;乘车路线:禄丰市城区内可乘坐1路、2路、3路、7路、8路、9路到恐龙池(城管局)下车。

七、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行为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一条: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行政处罚摘要
下一条: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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