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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作者:赖云松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点击:[]

一、乘坐客运车辆,应进站购票乘车,遵守客运安全管理规定。

二、拒绝乘坐超员车、非法营运车。

三、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是指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乘客不拴系安全带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签字审核不出站。

四、国发(2012)30号《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单程在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五、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营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排班发车,驾驶人不得用其运送旅客。

六、城市出租汽车的技术性能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身、车厢整洁;(二)符合规定的车型、排气量要求,车辆技术性能完好;(三)车辆牌照清晰、完整;(四)符合出租汽车标志色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明显部位设置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车厢内设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五)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灭火器、防劫设施和空车待租标志及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并保持完好;(六)符合客运服务规范对车辆的其他要求。

七、出租汽车计价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二)按计价器显示的数据和金额收费;(三)不得利用计价器作弊欺骗乘客;(四)不得私拆计价器铅封、改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参数或者车辆有关部位的结构,影响计价器的准确度;(五)无人乘坐或者待租时,应当竖立空车标志牌,载客时应当放下标志牌,使用计价器;(六)计价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营运,及时到指定地点修复合格后方可营运,不得擅自改变计价器的安装位置。

八、出租汽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有下列拒绝运送乘客的行为:(一)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二)载客营运途中中断服务;(三)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九、乘客乘坐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车内或者向车外乱扔废弃物,不得吸烟和污损车辆;(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三)不得要求在禁止停车的地点上、下车;(四)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行车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乘客应当按照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的价格支付车费及途中所经路段发生的合法征收的道路、桥梁通行费。乘客需要到达的目的地,途中可能产生道路、桥梁通行费用的,驾驶人应当在始发地向乘客说明,乘客无正当理由拒付的,驾驶人可以拒绝服务。

十一、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二)驾驶人不出具发票的;(三)驾驶人未经乘客同意明显绕道行驶的;(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五)由于驾驶人的原因、基价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完成运送服务的。

十二、乘客乘坐出租汽车需要到偏僻地区时,驾驶人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属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十三、乘客乘坐公共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公共道德,服从管理;(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车;(三)不得携带宠物和易污染等有碍乘客安全或者健康的物品乘车;(四)不待在车厢内吸烟、吐痰、乱扔垃圾、散发广告,或者向车外抛掷物品:(五)不得有影响车辆正常行驶、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六)学龄前儿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应当有人陪护:(七)身高120厘米以上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付费乘车。乘客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对其提供服务。

十四、深入开展“平安交通”活动,大力推进平安公路、平安车船、平安港站、平安渡口、平安工地创建活动。

十五、摒弃交通陋习、抵制危险驾驶,倡导文明交通行为,大力开展文明交通“四个六”活动和在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开展“五个一”活动。

(一)“四个六”活动内容指:(1)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即大力倡导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机动车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车灯、行人/非机动车各行其道、行人/非机动车过街遵守信号亭文明交通行为:(2)摒弃“六大交通陋习”。即自觉告别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行人过街跨越隔离设施等交通陋习。(3)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即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4)完善“六安道路安全管理设施”。即进一步完善城市安全设施、路口渠化设施、出行引导与指路设施、道路车速控制设施、农村公路基本安全设施、施工道路交通组织与安全防护设施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开展“五个一”活动内容:(1)设立一个文明交通宣传阵地。(2)讲好一堂文明交通常识课。(3)观看一次文明交通宣传片。(4)参与一次交通劝导服务。(5)参加一次文明驾驶宣暂仪式。

十六、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二)国道不少于20米;(三)省道不少于15米;(四)县道不少于10米;(五)乡道不少于5米;(六)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十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十八、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十九、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十、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二十一、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二十二、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二十三、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二十四、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二十五、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二十六、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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