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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衔接资金项目管理10条措施

日期:2024年03月21日   作者:   来源:市乡村振兴局项目股    点击:[]

为加强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切实发挥资金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禄丰实际,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第一条做实项目前期工作。财政衔接资金实施的项目原则从项目库中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规定做实方案调研、要素保障等前期各项工作,提供真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素保障批件或准予建设相关资料;项目实施单位同时必须向领导小组作出必须响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承诺;前期方案准备不充分、要素保障未落实、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审查,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不组织审定批复。

第二条 高质量项目联合审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乡镇项目申报材料后,要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实地进行踏勘,掌握拟建项目真实情况,并指导乡镇对拟建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在对乡镇上报拟实施项目的审查过程中,发改、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宗、水务、交通运输、林草、乡村振兴等行业部门必须结合各自职能,对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三条 严格项目报批程序。经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项目一旦经审定,必须立即进入招投标程序,招投标结束后迅速启动实施。经审定后的项目,1个月内未进入招投标程序或者2个月内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批复单位收回批复、市级行业部门收回资金计划,按程序重新安排、重新批复。

第四条 科学设置项目前置条件。所有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先建机制、后引主体(运营主体)、再建工程”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前先制定利益联结方式、合作模式、投入产出、资产后续管理管护等机制,确定经营性项目运营主体、拟定运营方案后,方可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利益联结、合作、投入产出等机制及运营主体、运营方案发生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条 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所有批复实施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规定,招标人必须依照规定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方可组织招标,招标价超过项目批复概算10%以上的必须合理确定资金来源后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经批准后方可组织项目招标,严禁因实施衔接资金项目形成负债;衔接资金项目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严禁以各种形式转移实施主体,严禁将项目招标、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等事项通过会议纪要、委托或其他形式交由不具备资格的村(社区)办理;严禁出现人为拆分工程情况。

第六条 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批复项目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不可抗因素的调整、变更事项,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按程序逐级报告;超过职责权限范围的,必须按“三重一大”程序报审。

第七条 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安排,在编制项目方案时,根据项目方案编制相关规定要求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财政衔接资金需求,合理设定财政衔接资金绩效目标。

第八条 从严绩效审核和监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要求报送市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等,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编报的财政衔接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资金,审核通过并安排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财政衔接资金绩效目标报送市财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并依法予以公开。

项目实施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财政衔接资金绩效目标运行监控机制,定期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如实准确填报绩效运行监控表,并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结果;实际执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完善项目公示公告制度。经批复的拟实施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衔接资金项目资金管理操作手册的通知》等规定,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对每一个项目的资金批复计划、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等内容,在项目乡镇、村组进行完整规范的建设(建前、建中、建后)及绩效(目标申报、过程监控、完成情况)公示公告。

第十条 优化项目安排时序。乡镇申报的项目,在前期各项工作中准备充分、要素保障到位的同等条件下,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优先支持项目实施效益明显、村“两委”动员能力强、群众参与程度高、投工投劳意愿足、利益冲突化解好、村组管理有实招的项目建设,全面树立“资金支出越快、绩效管理越好、支持力度越大”的鲜明导向;同时考虑将项目资金安排与乡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成效考核等次挂钩,加大衔接资金绩效评价、督查、检查和巩固成效考核结果运用力度,调整项目计划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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