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权利人保管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权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依据权利人的遗失声明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禄国用(1998)字第151号
禄丰县畜牧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
禄丰市 金山镇
禄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9日
下一条:禄丰市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编号:2025011)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