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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环禄责限字〔2022〕1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禄丰美神养殖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2月09日   作者:   来源: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点击:[]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环禄责限字〔20221

禄丰美神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P4F3X2T

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和平镇和平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龙军华

禄丰美神养殖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我局于2022615日依法对你公司禄丰美神姬公庙存栏1万头基础母猪苗猪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通过利用移动式消防输水带、架设固定管网的方式,将你公司禄丰美神姬公庙存栏1万头基础母猪苗猪项目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限值的养殖废水,输送至你公司项目西南面厂界外的山坡实施排放。

依据你公司《禄丰美神姬公庙存栏1万头基础母猪苗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养殖污水经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限值后,可用于农田作物灌溉消纳。你公司填报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也未取得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相关行政许可。

依据监测报告,你公司待消纳废水(中水)储存池内待消纳废水pH值为9.9,化学需氧量为421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限值要求(pH5.5-8.5;化学需氧量200mg/L)。

依据你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你公司待消纳废水(中水)储存池内待消纳废水的pH值分别为(三组数据)为10.2610.2410.25,化学需氧量分别(三组数据)为290mg/L282mg/L297mg/L,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限值要求(pH5.5-8.5;化学需氧量200mg/L)。

2022615日现场检查时,执法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待消纳废水(中水)储存池内待消纳废水和西南面厂界外消纳区山坡上的土坑积水取样监测,(禄环监指字(2022)第024号)监测结果显示,待消纳废水pH值为9.3,化学需氧量为518mg/L;西南厂界外消纳区山坡上的土坑积水pH值为9.3,化学需氧量为468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限值要求(pH5.5-8.5;化学需氧量200mg/L)。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视频、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和其他书证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2022714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限告字〔2022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关违法事实、责令限制生产的依据和拟作出的限制生产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限告字〔2022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限制生产的依据和有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公司姬公庙养殖项目限制生产,限制生产期限3个月,具体期限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顺延90个自然日止。限制生产期间,你公司姬公庙养殖项目养殖规模控制在现有规模以内(母猪7000头,后备母猪2400头,仔猪18000头范围内),只减不增,不得增加养殖规模。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改方案、消纳废水达标、完成整改等。

三、限制生产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包括养殖废水达标处理措施、定期委托监测计划、养殖废水消纳和处理去向、废水消纳管控制度措施等内容。整改期间,严格按照你公司项目环评及其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将养殖废物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限值要求后,用于旱地农作物灌溉消纳。不得通过任何渗坑、私设暗管、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决定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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