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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环禄责停字〔2022〕1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云南美乐陶瓷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2月09日   作者:   来源: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点击:[]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环禄责停字〔20221

云南美乐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6836765866

地址:禄丰县土官镇海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车仕华

云南美乐陶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我局于202262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公司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1号生产线从202112月中旬开始恢复生产,直至20225月下旬停产;2号生产线在20223月初开始恢复生产至检查当日。根据你公司项目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检测报告,你公司生产过程会向大气环境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检测报告和其他书证材料等为证。

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2022714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停告字〔2022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关违法事实、责令停产整治的依据和拟作出的停产整治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停告字〔2022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停产整治的依据和作出的停产整治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停产整治的期限,自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制定整改方案并完成整改。

三、停产整治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组织开展停产整治,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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