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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日期:2023年05月1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切实加强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采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根据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禄丰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次部门联合抽查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采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是全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工作的具体体现,通过对辖区内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的现场野生动物情况检查,切实加强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林草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管力度,有力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采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二、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收购驯养紧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照前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三、检查事项及时间

(一)检查事项: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采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

(二)检查区域:集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饮服务单位、重点林区。

(三)检查时间:本次检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10日。

四、检查对象及比例

本次联合抽查由州、县(市)分别对辖区内非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拍取产生,抽取比例不低于5%;

五、检查实施责任部门

本次联合抽查,由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配合,分别抽取检查对象并组织实施。

六、抽查结果

两部门联合抽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参与检查的检查组整理出每个检查对象的检查报告单,报告单应包含相应证据材料及随机抽查检查报告,最终形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报告。对需进行更改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的、及时进行更正,并于1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七、工作要求

(一)本次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抽查流程和结果须按要求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进行备案。

(二)参与本次检查的执法人员要确保检查程序合法,结果有效。要严格按照抽查方案中的抽查具体事项,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工作,规范检查程序和方法,保证检查结果科学公正、准确、客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抓好整改落实。

(三)各检查组在工作完成后,按方案要求,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单、抽查检查报告,按要求上报相关牵头科室。

(四)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工作纪律。

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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