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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禄丰市税务局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日期:2023年05月1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禄丰市税务局  禄丰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一、抽查事项和内容

(一)抽查事项

本次抽查任务:辖区内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由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工商登记事项、工商公示信息、纳税申报、发票保管使用情况。

检查依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抽查内容

1.发起部门的抽查内容

市税务部门对辖区内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由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各项税费的申报缴纳情况的检查;发票领用、发票开具、发票保管情况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非正常户情况检查;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检查。

2.配合部门的抽查内容

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二、抽查检查时间

202331日至20231130日。

三、检查对象及抽取方式

(一)检查对象

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已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从事生产经营的辖区内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由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二)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方式

抽查任务检查对象均由市税务局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全市市场主体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由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库中随机抽取2户企业,执法检查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对象如在本年度中已经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经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四、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方式

市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执法人员录入系统并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按系统随机匹配情况确定对应的检查人员。

五、检查方式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版)》规定,检查方式应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为主,书面检查、网络核查为辅。

六、抽查检查结果判定及录入公示

(一)抽查检查结果判定

根据检查情况,检查结论由市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判定。抽查结果分为8类,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对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令整改的,要及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情形的,要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不得以口头教育等代替;发现涉案线索的,要及时立案查处,防止一抽了之、一查了之,查而不处、查而不罚等情况发生。

(二)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

抽查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市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分别将所查事项的抽查检查结果通过云南省“互联网+监管”、云南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七、抽查检查结果分类处理

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八、工作要求

市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充分认识做好“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检查结束后要做好总结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各项要求,确保执法程序到位、检查工作到位、处罚处理到位严格按照计划任务时间要求完成抽查检查和结果录入公示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禄丰市税务局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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