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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老住宅区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年09月30日   作者:   来源:禄丰市人民政府    点击:[]


金山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老住宅区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禄丰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老住宅区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全力推进禄丰市重点工作开展、重点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克期完成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老住宅区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二、征收主体、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禄丰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禄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禄丰市工业信息化科技局(禄丰市奕标公司解困发展专班)

三、征收范围

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老住宅区围墙内建构筑物(含围墙及附属设施)、土地。

四、评估机构的选择

本次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及相关部门代表公开投票选定,并予公布。

五、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人或合法继承人。

(二)本项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禄丰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六、相关认定原则

(一)房屋及其他构(建)筑物的认定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原则上按证载内容认定。特殊情况下,若主体房屋现状与房屋权属登记未发生变化的,证载面积大于实测面积的,按证载面积认定;证载面积小于实测面积的,若无违建行为及相关职能部门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按实测面积认定。

2.房屋所有权证范围以外私搭乱建的构(建)筑物视为违章建筑,可不予认定。

(二)权利人的认定

1.证载权利人与实际使用人一致的,按证载权利人认定。

2.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由两个证载权利人协商并出具相关证明后认定。

3.房屋发生继承关系的,按法律规定的继承认定。

4.房屋存在转让行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双方协商并出具相关材料后认定。

(三)户数的认定

持有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齐全,且房屋状况未发生变化的,按一套证一户产权人认定。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涉及居民产权户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房屋产权置换安置货币补偿自主安置两种方式;涉及单位产权资产的补偿,以最终房屋及土地综合评估总价值结算。

(一)房屋产权置换安置

1.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程序。(1)由推选产生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产权户的房屋及土地采用房地合一的方式,根据评估时点进行价值评估;(2)由征收部门提供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验收标准的房屋作为置换安置房。同时,由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安置房进行价值评估;(3)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程序在提供的安置点预选产权置换安置房,并将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4)享受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后,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总和与产权置换房屋的评估价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入住产权置换房,办理完善产权置换手续;(6)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拆除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

2.房屋产权置换的内容及标准

(1)房屋及土地的补偿。征收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房屋的评估时点价值。

(2)签约搬迁奖。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移交产权的,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分三个签约时段给予产权人一次性的签约搬迁奖。第一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评估总价的15%给予一次性的签约搬迁奖;第二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至六十日内(含第六十日)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评估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的签约搬迁奖;第三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六十一日至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评估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的签约搬迁奖。对超过第三时段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3)过渡安置补助。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或者按照被征收人主体住房的实测面积,但不包括简易房、畜厩、杂物间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计算,一次性给予15元/㎡/月的过渡安置补助,过渡期为12个月。

(4)搬家补助。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房屋证载面积(或者按照被征收人主体住房的实测面积)在6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家补助费10000元/户;房屋证载面积(或者按照被征收人主体住房的实测面积)在60㎡以下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家补助费7000元/户。

(5)生活补助。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生活补助8000元/户(若同一产权人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拥有多套房产,生活补助仅能享受一次)。

(6)特殊补助。被征收人在本实施方案规定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能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的,可享受以下特殊补助:

①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革命伤残军人,按10000元/证给予一次性补助。

②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证的残疾人、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按6000元/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3.选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先签协议的先选;如遇签订协议时间相同,则采取抽签确定选房顺序。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各奖励时段结束次日分批集中选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选房权,由下一顺序选房人进行选房,以此类推。

4.安置房基本情况

(1)南地块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项目总用地面积29880.53㎡,总建筑面积84535.84㎡,容积率2.50,建筑密度21.24%,绿地率33.52 %,建筑总层数11层。产权置换房共14套,为精装修房,三室一厅一厨二卫二阳台户型,建筑面积108.29㎡/套。

(2)滨河小区:项目总用地面积10000㎡,总建筑面积18389㎡,容积率1.84,建筑密度32.88%,绿地率31.1%。产权置换房共30套,六种户型,建筑总层数6层,为毛坯房。其中:40㎡的有9套,50㎡的有2套,60㎡ 的有3套,74㎡的有3套,80㎡的有5套,100㎡的有8套。

5.房屋产权置换安置费用的结算

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结算费用=房屋及土地综合评估总价值+签约搬迁奖+过渡安置补助+搬家补助+其他涉及费用-产权置换房屋评估价(多退少补)

(二)货币补偿自主安置

1.货币补偿自主安置的程序。(1)由推选产生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产权户的房屋及土地采用房地合一的方式,根据评估时点进行价值评估;(2)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将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移交给征收部门;(3)享受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征收实施单位在约定时限内将补偿费用总和支付给被征收人;(4)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拆除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

2.货币补偿自主安置的内容及标准

(1)房屋及土地的补偿。征收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房屋的评估时点价值。

(2)签约搬迁奖。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移交产权的,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分三个签约时段给予产权人一次性的签约搬迁奖。第一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评估总价的15%给予一次性的签约搬迁奖;第二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至六十日内(含第六十日)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评估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的签约搬迁奖;第三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六十一日至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评估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的签约搬迁奖。对超过第三时段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3)过渡安置补助。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或者按照被征收人主体住房的实测面积,但不包括简易房、畜厩、杂物间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计算,一次性给予15元/㎡/月的过渡安置补助,过渡期为12个月。

(4)搬家补助。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房屋证载面积(或者按照被征收人主体住房的实测面积)在60㎡以上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家补助费10000元/户;房屋证载面积(或者按照被征收人主体住房的实测面积)在60㎡以下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家补助费7000元/户。

(5)生活补助。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产权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生活补助8000元/户(若同一产权人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拥有多套房产,生活补助仅能享受一次)。

(6)特殊补助。被征收人在本实施方案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能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的,可享受以下特殊补助:

①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革命伤残军人,按10000元/证给予一次性补助。

②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证的残疾人、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按6000元/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3.货币补偿自主安置费用的结算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房屋及土地综合评估总价值+签约搬迁奖+过渡安置补助+搬家补助+其他涉及费用

八、协议签订及征收期限

协议签订期限: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2月20日;2023

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征收安置工作。

九、有关要求

(一)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人交付房屋时应自行结清交房前产生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并提供相关交纳证明。

(二)针对设有抵押权的拟征收不动产采取调查和公告方式,合理处置抵押权问题,经公告和告知均不配合解除抵押权的,采用司法途径解除,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抵押权注销和不动产注销登记。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由各安置小区建设方配合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如实提交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等原件。

(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咨询。被征收人对房地产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禄丰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拒不搬迁的,由禄丰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禄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本方案自禄丰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施行。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由禄丰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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