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土官镇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日期:2022年10月1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作出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根据需要,政府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举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由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组成听证机构,政府负责人或指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听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

第七条 政府决定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听证机构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第十条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听证会的具体组织按照有关听证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遇有特殊情况,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陈述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要及时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听证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应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由、本人的要求。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关于及时公开“重大决策听证事项”信息的通知
下一条:禄丰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2022年1-6月“重大决策听证事项”的说明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