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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2年10月10日   作者:中村乡党政办公室   来源:中村乡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91号)、《楚雄州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通知》(楚民通〔2015〕10号)等精神,规范中村乡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根据《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云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及《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禄政通〔2019〕53号)、《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规定》(禄政通〔2019〕54号)、《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和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内容》文件精神,结合中村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村乡行政区域内建立、管理、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中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包括规划建设为骨灰安葬、撒葬、树葬等生态葬区域。

第四条中村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接受禄丰县民政局对本公墓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按照《禄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禄发改投字〔2020〕15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云林审批〔2020〕1152号)文件批复,中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移风易俗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建设规模根据全乡行政区域人口数量确定,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六条 禁止在公墓内预售、预留墓穴;禁止在公墓内建设家族墓、宗族墓或者与公墓管理规定不相符的其他设施;禁止在骨灰公墓内埋葬遗体或遗骸。

第七条 中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地由中村乡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不对外经营殡仪业务或从事公墓经营活动。

第八条 丧属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使用公墓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墓碑和盖板等设施,不得破坏或改变原建设好的墓穴、墓碑、盖板、绿化等设施,不得转让或买卖墓穴。

第九条 丧属办理祭奠或祭祀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公益性公墓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丧葬祭奠或祭祀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条 公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丧属;要做好墓区日常卫生保洁、绿化管护、设施维护、墓地安全、防盗防火、骨灰安葬登记等管理工作,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因公墓管理不善造成丧户损失的,由公墓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依法赔偿;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丧户损失的,公墓管理部门不作赔偿。

第十二条 保持公墓环境卫生,逝者遗物、祭祀物等不得放在墓前,丧属必须收回垃圾池内焚烧。

第十三条 倡导文明祭祀、鲜花祭祀,禁止在焚烧房、鞭炮燃放房外烧香、烧纸和燃放烟花炮竹、乱扔烟头;若因违反规定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中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中村乡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具体安葬范围:

(一)中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本乡辖区内的城乡居民或按照建墓批准划定区域和邻近覆盖区域的城乡居民亡故人员骨灰。

(二)城乡居民因户籍或常住地改变的,亡故后骨灰可就近(常住地)或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三)夫妻只能选择合葬,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选择分开安葬的除外。夫妻双方一方是非公职人员,另一方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州驻禄丰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先亡故,只能选择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非公职人员先亡故,公职人员亡故后可随之入中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只能选择合葬;如果非公职人员在执行火葬批次前亡故且已安葬于公墓外,公职人员亡故后只能选择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

第十五条中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按照一定面积及亡故人员年龄进行区划管理,即分为A区(60岁及以上且有子女)、B区(60岁以下且有子女)、C区(18岁及以上无子女)、D区(18岁以下),亡故人员骨灰安葬时,严格按照年龄规定进行分区安葬。

第十六条墓穴申请订购。丧属持《火化证》到中村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申请办理墓穴购买手续,按照下葬时间先后顺序和区划管理规定分区从每排墓穴从左到右的顺序购买墓穴,任何人不得选择和预留墓穴。

第十七条 中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制度。丧属向中村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提供火化证、交款收据、户籍证明等资料后,中村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确定的顺序与丧属签订《墓穴使用合同》,发放《墓穴证》。丧属持《墓穴证》到中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第四章 公墓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中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由叽啦村委会负责收取,资金统一存入双代管专户。

(一)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规定》(禄政通〔2019〕54号)、《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和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内容》文件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模式,每个墓穴收取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等共3560元。

(二)墓穴费每个收费2560元(含墓穴基础建设含砖、水泥、沙石等、墓碑、底座、盖板、地铺、墓材运送、刻字、安装等费用);维护管理费(第一次)每个收取1000元(50元/冢年×20年,含日常管理、墓穴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费用)。若增加装饰材料等附属设施,安装费收费标准不改变;特殊服务由群众自愿选择,如烧制烤瓷遗像费用等由丧属按市场价格支付。

夫妻只能选择合葬。合葬双方骨灰同时安葬的,人工劳务费按照单墓收费标准收取;骨灰盒分2次安葬的,第二次人工劳务费按600元收取。

农村公益性公墓内的生态葬实行政府指导价2360元。

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一次性收取,费用收取后开具相关证明,作为丧属申报丧葬补助的依据。

第十九条 夫妻只能选择合葬,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选择分开安葬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夫妻双方都是本乡户籍的城乡居民(非公职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选择分开安葬的,收费标准每穴按本地收费标准上浮100%。

(二)夫妻双方一方是城乡居民(非公职人员),另一方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州驻禄丰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城乡居民(非公职人员)先亡故的,配偶(公职人员)后亡故骨灰可跟随城乡居民(非公职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只能选择合葬。非公职人员的配偶(公职人员)先亡故,只能选择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

(三)外地户籍但常住我乡的非公职人员,可到中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只能选择合葬。收费标准每穴按本地收费标准上浮100%。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开安葬的,收费标准每穴按本地收费标准上浮150%。

(四)夫妻双方在执行火化批次前已亡故一方,另一方亡故后按本地收费标准交费。

第二十条 倡导合葬,夫妻双方如一方先亡故,健在方要求选择单墓穴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一旦交纳墓穴使用费后,该墓穴使用周期为20年;凡丧属使用墓穴20年周期满后,公墓管理部门告知家属拒绝交纳管理费的,最终经公告后,按无主墓穴处理。

第二十二条 若丧属未交纳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等违反殡葬管理和公墓管理相关规定擅自安葬的,中村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不予办理《墓穴证》(若亡故人员属农村居民的,不得享受惠民殡葬补助和其他优惠政策;若亡故人员属财政供养人员的,不得享受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费用,同时,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村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中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具体事务及政策宣传落实,在办公地点和墓地入口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墓管理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和公墓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应的问责条例进行处理;对阻碍、干扰殡葬执法和公墓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报禄丰县民政局备案,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由中村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中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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