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林草罚决字[2023]第00908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XX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禄丰市彩云镇松石村委会广运厂村对面各家村反背箐违法使用林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限期(1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罚款合计96492元(玖万陆仟肆佰玖拾贰元整)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