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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日期:2023年12月11日   作者:市应急局   来源:市应急局    点击:[]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000125103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00012510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000125103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000125103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十五条

(4)《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五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四条

6.监管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六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条

7.实施机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4)设计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5)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充分论证说明。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请人均不再提交。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金属冶炼企业存在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及时处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相关的投诉举报,对查实的举报问题,要对企业进行严肃处理。3.强化信用约束,对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的金属冶炼企业单位,依法依规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通报。4.强化属地管理,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企业加强监管。5.强化警示教育,对存在问题的金属冶炼企业,采取通报、约谈、媒体曝光等多种手段,推动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对同类型企业起到震慑作用。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45项)第16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提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请人不再提交。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安全设施设计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专家评审、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根据情况开展现场勘验、鉴定);

(4)决定许可/不予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材料补正、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整改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0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应急管理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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