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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办法(试行)

日期:2025年06月26日   作者:   来源:市水务局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管理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禄丰市实际,制办法。

第二条 办法于本市行政区域江河、水库、坝、山、水等地水水和地下水水源,县城及乡用水水区(地)保护相关管理。

第三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健用水水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合调整饮用水水地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用水水管理安全保障协调发展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县城集用水水地规划及相关水工程的建设工发展改革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交通运输、农健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管理保护的相关工

(镇)人民政负责对本乡用水水地规划及相关水工程建设的工作,村)民委员会配合有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饮用水水保护的相关工

跨县(市)的用水水保护,由市人民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部门实施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镇)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众参与饮用水水保护的意识能力

广播、电通讯网络、自体等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饮用水水保护管理和用水工程建设和护管理工作,因制宜推进城乡统筹区域,减少小型、分散供点,改善村饮水条

第七条 实行用水水保护区制度用水水保护区分为保护区、二保护区和保护区。

用水水保护区的划分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范提出方案,按序报批后执行。

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人民政府组织划畜牧禁养区和限养区、农活垃圾及业面源污染物禁止倾倒,由乡(镇)人民政府,根定的保护区域,参照集式饮用水水的相关规定行管理。

第八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用水水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保护区重点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移动饮用水水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第九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用水用水源,保证应急用水,并参照饮用水水保护区的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条 因划或者调整饮用水水保护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用水水的水质应当符合的水质标准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

(一)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水域倾倒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设置化原料矿物油及有毒有害矿贮存场所,以及活垃圾、工业固废物危险废物堆放场所转运站;

(四)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水、含病原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利用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物品、农

(六)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弃物船舶车辆;

(七)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其他植被;

(八)大面积种植针叶类等水源涵养能力较低植物;

)设置畜禽养殖场;

使剧毒高残留药;

一)使炸药毒药、电器捕杀鱼

二)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使质恶化;

三)毁林开垦,勘探开采矿资源以及挖砂采石土等可能严重影响地下水的活动;

四)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

(一)设置排污口;

(二)建、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设置装卸垃圾粪便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

(五)建立墓

(六)使用农药,过量使化肥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

(一)建、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放养畜禽种植作物;

(三)使用农化肥;

(四)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五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保护区及其相关域、区域的生管理建设工作,控制减少业面源污染和人为污染源进入,加强水土保持工、防水土流失积极建设水源涵养林、防护、人工湿地建设,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对饮用水水和二保护区单位人实行搬迁,鼓励引导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单位发展无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

保护区内已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保护区内已与供水设施和保护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可以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令拆除或者闭,但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所在地的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保护规划,建设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止污染饮用水水

第十八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多渠筹集资于饮用水水保护生态效益补偿,对被划为饮用水水保护区林木所有或者种植养殖者补偿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从同级财留成的水资源费植被恢复费用中安一定项用于饮用水水保护,对千村万用水排专聘请专行管护,并投资建设隔离设施对进入的道路隔离防护。

第十九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健用水水保护工和工作协调制,使本办法赋予的行政执法

第二十条 市、(镇)人民政府饮用水水保护区应当立健用水水保护区巡查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保护区相关设施的巡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饮用水水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处。

第二十一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障饮用水水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经费

发展改革、水务、生态环境林业草原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健康部门应当优先排饮用水水保护区环境治理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态环境、水务、健康部门,整合饮用水水测资源,科学划分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预警能力建设,完善测信息系统和共

市人民政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期组织开展对饮用水水、水和水保护情况综合评估,具: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县城集用水水保护区季度饮用水水、水和水保护情况综合评估;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乡用水水地水、水和水保护情况季度性综合评估,并将乡年度集用水水地水、水和水保护情况纳入综合考核

市人民政态环境部门负责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测信息

市、(镇)人民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信息,并期向社会

第二十三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本行政区域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配备应急救援物资,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用水水保护区所在(镇)人民政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制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并按照求做好应急准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并向态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部门

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保证水安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和共人民政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以及管理单位及其员违反本规定,有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令改正;情严重,对的主管人其他直接依法给予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

(一)依法或者调整饮用水水保护区的

(二)对饮用水水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人的污染源,不采取措及时处理的

(三)对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水安全受到威胁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预,造成供短缺

(四)对发事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质污染,未及时按照、省、州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五)其他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饮用水水保护区综合执法机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四项规定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500元以下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项,第十三条二项,第十四条一项规定一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饮用水水保护区综合执法机令停止违法行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令拆除或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一项规定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令限期拆除,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强制拆除,所需费由违者承担

第三十条 办法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0231218日至2026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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