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高峰乡集镇供水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禄发改字〔2025〕18号
高峰乡人民政府:
你乡《关于高峰乡城镇供水一体化自来水厂供水价格改革调整的请示》(高政请〔2025〕34号)收悉。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24〕1号),按照定价管理权限,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结合高峰乡实际情况,现对你乡集镇供水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高峰乡集镇供水执行试行价格,试行期三年。
二、集镇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随水价征收,征收范围为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的集镇用水户,污水处理厂建成并开始运行后方可征收。
三、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要按照价格公示制度要求,认真做好供水价格公示工作,价格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要在醒目位置将试行价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执行时间:2025年7月1日。
五、试行期满前三个月,请高峰乡供水经营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及时上报定价请示及相关资料,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后制定高峰乡集镇供水正式价格。
六、特殊困难群体优惠政策
(一)对供水范围内的五保户、无收入的孤寡老人、老红军免收水费。
(二)对供水范围内残疾人、烈士家属等凭有关证明材料每月每户减免用水量3立方米(含),超过3立方米的用水量按调整后价格计收。
附:高峰乡集镇供水试行价格表
高峰乡集镇供水试行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
终端价格 |
其中 |
执行范围 |
自来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标准 |
第一类 居民生活用水 |
2.85 |
1.85 |
1.00 |
集镇居民生活用水。 |
第二类 非居民用水 |
3.45 |
2.45 |
1.00 |
包括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以外的其他用水。 |
第三类 特种行业用 水 |
3.65 |
2.45 |
1.20 |
包括洗车、洗浴、足浴等特种行业用水。 |
注:1、城乡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及集镇消防用水、集镇园林绿化、景观、环卫、公园等用水2.30元/立方米。(自来水价格1.3元/立方米,污水处理价格1.00元/立方米)
2、以上自来水价格中已含水资源税0.2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