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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城镇行政执法主体审核登记表

日期:2020年07月30日   作者:   来源:碧城镇    点击:[]

行政执法主体审核登记表

单位(公章):禄丰县碧城镇人民政府

填表人:尹  舒 联系电话:0878-4851000 填表时间:2020年2月14日

单位全称

禄丰县碧城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

楚雄州禄丰县碧城镇中心街27号

邮编

651204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执法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R综合执法机构  

执法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R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R行政征收征用   R行政许可   R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奖励、其他权利

经费来源

R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主要

执法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条第四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10、《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执行自2009430日止)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5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三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1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17、《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三款: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0、《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订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26、《民兵工作条例》

第五条第四款: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七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27、《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条第四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29、《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条第三款: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30、《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3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37、《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煤矿生产的安全。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条第二款: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40、《信访条例》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41、《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4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条第一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部门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2020年2月14日

备注

禄丰县碧城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李正刚

执法区域:禄丰县碧城镇

执法类别: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

办公地址:禄丰县碧城镇中心街27号

监督电话:0878-4851000

邮编:651204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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